江西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严控差旅费超标

28.11.2014  11:51

    日前,江西省下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直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省内限额标准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省外限额标准为: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据悉,对出差人员能坐飞机而坐火车,或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的,都将按差额给予一定补助。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接待单位安排用餐出差人员应交伙食费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省内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伙食费。

    此外,出差地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受严肃处理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出现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等行为,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新闻:江西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节约会议成本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视频方式

    日前,江西省下发修订后的《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将省直机关会议分成四类,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为节约会议成本,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省直机关召开确需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原则上应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机关会议应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严禁省直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会议文件袋应选用纸质一次性文件袋或简易塑料文件袋;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在本单位召开。江西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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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按语:为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发〔2014〕8号)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四条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接待办)是省委、省政府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统筹组织协调省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体制机制,规范职能,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完善部门申报、领导审批、接待管理部门承办的操作规范,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统筹安排。

    经审批的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省接待办接待范围: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部级领导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级领导同志;党中央、国务院或中办、国办组织的重要督导、检查(工作)团组;省委、省政府邀请的重要来宾;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九条 建立来宾抵赣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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