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直机关公务员试行轮岗 拒不执行轮岗交流将给予处理

18.09.2014  10:17

  17日,记者获悉,日前,中共南昌市委组织部联合南昌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台并实施了《南昌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轮岗交流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市级直属机关担任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轮岗交流。

  在规定编制限额内轮岗交流

  据悉,公务员轮岗交流是指公务员在同一单位内的同一职务层次、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岗位任职。公务员轮岗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公务员进行轮岗交流要有下列情形之一:担当同一级科级领导职务满5年的;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项目审批等重要职能的内设机构连续工作满10年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兼任职务的,应当按照本人从事主要工作(或实际从事工作)的岗位进行轮岗交流。

  正接受审查的暂缓轮岗交流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职责需要正在参与市级以上临时性重大工作尚未结束的;因健康、生育、挂职锻炼等原因的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可暂缓进行轮岗交流。此外,离国家法定退休不满5年的;专业技术岗位特殊需要的;其他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可以不轮岗交流。

  不得借轮岗交流突击提拔

  记者了解到,轮岗交流的公务员每年度不得超过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30%,其中科级干部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总数的20%。各单位在轮岗交流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研究决定轮岗交流人选和职位,不得借轮岗交流突击提拔或者超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借轮岗交流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者打击报复,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拒不执行轮岗交流将给予处理

  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交流决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拒不执行轮岗交流决定的,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公务员,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轮岗交流的公务员,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安排轮岗交流。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经单位研究后,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信息日报记者袁思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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