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虚设公司以做工程为名集资诈骗近5000万

29.01.2014  13:13

  说起来,这两家公司可谓“全能”:做工程、做房地产、开度假村……而实际上,公司老板胡某心中也有数,这些全是编出来的。不过,就是利用这些“幌子”,胡某让他手下以高额利息等欺骗手段,集资诈骗4900余万元。胡某因犯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南京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昨日,现代快报 (微博)记者从南京中院获悉,近年来涉众经济犯罪一直处于高发状态,去年更是形成井喷之势。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两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受害人和涉案金额方面,都高得惊人,一起受害人多达2055名,另一起涉案金额高达8.48亿元。

  通讯员 施法轩 现代快报记者 刘旌 李绍富

   涉众经济犯罪案

   7年涨了22倍

  据南京中院刑二庭庭长丰友芳介绍,全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7年间案件数量上涨了22倍。去年全市法院共新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46件100人,涉及受害人数达6923人,涉案金额总计38.1亿余元。与以往相比,2013年这类案件出现井喷态势,从2012年的17件到了46件。

  在受理的这些案件中,涉案金额超过1千万元的有33件,占案件总数的71.74%,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7件,占案件总数的15.22%。其中,秦淮法院受理的张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达到8.48亿余元。其中受害人数过千的案件有2件,分别是秦淮法院受理的李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数达到2055人)和张红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害人数达到1602人)。

  案件主要呈现案件数量猛增、地域相对集中,案件涉及的受害人数增多、以老年人为主,犯罪手段多样且具隐蔽性,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特点。

   集资诈骗、诈骗两罪并罚

   南京一 “老板”被判无期

  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30多岁的胡某就找人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为了更容易取得投资者信赖,2009年上半年,他虚假出资成立两家公司。

   手下”也成他的借款对象

  接下来一直到2010年10月,胡某以公司的名义,或者让他“手下”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虚构做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石油等事实,以月息为3%-10%的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向23个受害人和1家投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5900余万元,到案发时,仍有4900余万元无法返还。据知情者透露,为了筹到更多的钱,胡某专门花钱装修公司门面,还让人帮他刻假章、假房产证、假工程合同等。据他的“手下”说,“他(胡某)对客户身份没有要求,只要借钱给他,他就承诺付利息。”值得一提的是,就连“手下”也成了胡某的借款对象。据称,有一位员工自己也投资了约600万元,还有一人借了80多万元给胡某。

  2010年11月,南京市纪委在调查南京一家担保有限公司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时,掌握到胡某涉嫌合同诈骗该公司钱款。后来,胡某被约去谈话,他老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借钱”给胡某的总共有23人,还有上述担保公司,而这均被作为指控胡某集资诈骗的罪状。“借钱”的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数百万元,而那家担保公司的数额则高达1800余万元。

   两罪并罚被判无期

  此外,胡某也承认,他还以朋友家人生病、做生意等为由,骗取同事4.8万元。这几笔被检方控为诈骗罪。据胡某本人交代,由于他没有正经生意,这些钱借到手后,一部分花在了归还欠款和高额利息上,另一部分主要是生活开销。有了这些钱,他过得还挺阔绰:买房、买车……直到资金链彻底断裂。他也承认,对外所称的做度假村、做工程等都是假的。

  本案侦查终结后,南京中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但鉴于他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胡某因犯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南京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犯罪所得的4900余万元。

   为何这么多人受骗?

  南京市中院刑二庭庭长丰友芳分析,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口袋里的钱多了起来,而银行的存款利率长期较低,通货膨胀率又高。为了让自己的钱能生钱,他们对投资实体经济,谋求商业利润产生浓厚兴趣,但又因资金量较小、缺乏经营经验等因素影响,投资渠道受限。

  而在这种情况下,遇到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合作发展企业的幌子对外吸引投资时,很多人容易降低警惕性,将资金投入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业。

   如何远离非法集资?

  据丰友芳介绍,老百姓要想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犯罪投资陷阱,以下四个方面一定要注意。

  1.投资时要保持谨慎,对与行业经营利润情况不相符的高息允诺,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2.选择投资项目,要详细了解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尽量选择自己熟悉、了解的行业、尽量选择实体经济。

  3.要注意收集、保存与投资相关的证据材料。

  4.发现被骗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公安机关能及时冻结、扣押犯罪分子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