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弋阳县兴旺实业有限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的函

04.04.2014  10:07
 

  弋阳县兴旺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兴旺字[2014]第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对申请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于2014年3月20日至3月29日进行了审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异议。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

2011年1月,我厅以赣环评字〔2011〕22号文对你公司年产6万吨再生铅搬迁项目予以批复,同意该项目建设;2013年6月,我厅以赣环评函〔2013〕92号文对你公司年产6万吨再生铅搬迁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燃料变更予以批复,同意相关申请。2014年1月,上饶市环境保护局同意你公司年产60000t再生铅搬迁项目8条短窑生产线投入试生产。2014年3月,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提交了《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认为你公司具备60000t/a铅极板的收集、贮存及利用能力。鉴于此,为满足你公司试生产需要,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试生产期间开展危险废物经营。

      二、试生产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类别、规模与期限

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经营类别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其他废物(HW49:900-044-49);经营规模试生产期间为45000吨以内;经营期限为9个月。

三、危险废物经营管理要求

由于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你公司在试生产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审批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所经营的危险废物不得委托、转让、倒卖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建立经营管理台账,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四)试生产期间加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生产废水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同时要注重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及其他相关制度和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

(五)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场的管理,做好防雨、防风、防渗漏措施,危险废物的贮存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六)进一步对照2012年工业信息化部、环保部发布的《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和《环评批复》要求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七)我厅委托上饶市环保局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八)严格落实环评批复对试生产的要求,尽快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在通过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后,可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