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2014年更新)》的通知

21.01.2014  11:32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对2013年涉危险废物企业增加以及生产经营现状变化等情况开展了调查,我厅在此基础上对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要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加强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要求,严控污染源。要推进涉危险废物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实现源头减排。要形成固废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两高司法解释的震慑力,对企业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严厉打击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和曝光一批违法案件。要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加快机构建设,调整和优化职能,充实人员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办法,提高应急能力。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制定应急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污染事故的能力,督促列入名单的重点监管企业编制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备案。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指导并督促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台账及经营记录簿,建立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重点监管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将辖区内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四、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情况的检查,加大对违法转移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跨设区市或者设区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予汇总并每季度向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送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五、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危险废物盛装容器及贮存场所必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设置识别标签。

六、组织各县(市、区)环保局进一步摸清辖区内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建立动态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重点监管范围。

 

附件 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2014年更新).doc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