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款350万修阴宅”是典型的“公权私用”

28.08.2014  05:04

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案今年4月移送至佛山审理后至今尚未开庭,不过,昨日广州中院审理的一起贪污诈骗案已揭开陈案的冰山一角。(8月27日 《新快报》)

从材料上看,广东省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利用手中的公权,授意揭阳市国土局、公路局给自己的“老友”林培强拨款350万元,表面是支持林培强的培蓥公司复垦耕地、加强生态环境整治、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实则是利用培蓥公司建设之名,假托林培强之手为自己修建“风水宅”。

笔者认为,市委书记利用手中公权,拨款350万元支持自己的“阴宅”建设背后,隐藏着典型的一个现象:“公权私用”。

通常来说,公权是基于社会公众意志而由国家机关依法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目的是维护公权益。公权拥有者通常是具有和行使强制力量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权的最重要基准是要突出这个“”字。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掌握公权的工作人员没有把公权完全用在维护社会之“公益”,而是用在维护部门乃至一己之“私利”上。

公权私用”往往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平公正,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危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会践踏国家法律法规。毋庸置疑,“公权私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拦路虎”。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 权力行使者手中的权力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行驶者只能利用手中权力服务于人民群众,为群众集体谋利。

笔者认为,避免“公权私用”,一方面应当实现公权力的“透明”运行,让权力分配和权力执行平铺在阳光下“暴晒”,就像广东德庆县、江西武宁县等地,通过将县委书记权力的运行环节、流程等全部用制度的形式规定下来,“规范县委权力运行”,这样就能够让广大党员和老百姓全程参与和监督,有效避免权力滥用。

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法制建设实现对公权力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监督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而对社会公益、人民权利造成危害,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进而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

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进入“整改落实,建章立制”关键环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处理好公私问题,正确对待公权,严格用好公权,做到公私分明、一心为公、克己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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