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规限公款消费:公务接待后须填“花销清单”

18.03.2014  20:32

   今天公布的《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接待

   《办法》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北京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接待场所、费用以及接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公务活动禁无关内容

   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警车和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不得新改扩内部接待场所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国内公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采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单独核算公务接待活动的明细费用情况,以便接受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记者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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