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外省公积金有望回本省贷款买房

16.06.2015  19:13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6月16日南昌讯(王纪洪 记者 陶望平)江西省住建厅日前出台14项举措,旨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拉动住房消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外省务工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将有望回江西本省户籍地使用购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江西省住建厅日前出台《关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出台14项举措,明确要提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和首付比例,延长贷款期限。

  根据《意见》规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按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的80%确定。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可按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商品房总房款的70%确定最高贷款额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证明合并计算。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对于贷款额度有所提高、首付比例降低,南昌一准备近期购房的市民受访时表示:“贷款额度放宽,我们买房的额度和可选择度要稍微大一些,还是不错的。

  《意见》还提出实行提贷并举。职工新购买住房,可凭购房合同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期间,可根据情况允许其按年或按月提取公积金还贷;未使用贷款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累计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

  适度放宽提取政策。对个贷率偏低的设区市,可适度放宽职工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凭2010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合同或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一次性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结存资金,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载明的价款或建房总造价。

  优化“商转公”流程。缴存职工商业住房贷款符合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无需先还清商业贷款,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和抵押登记机构加强合作,实现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直接转换。

  按照住建部的部署,江西省将逐步开展在外省务工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回本省户籍地购房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