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医保并轨 基数按上年度月均工资定

02.07.2014  09:55

    “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7月1日,记者从南昌市了解到,《南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出台,今后,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月均工资核定,一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据介绍,推进南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有利于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7月1日起,南昌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终结,同时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医保并轨,这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公平合理和节约利用。”南昌市相关负责人表示,南昌市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后,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补缴参保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自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自200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退休的人员,以历年南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使用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从2001年6月至其办理退休手续当月的医疗保险费;2001年6月前退休的人员,不需补缴。以上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同时,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参保职工月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其中7万元以内部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7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费用由承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中,一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支付比例98%;二级医疗机构500元起付,支付比例95%;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起付,支付比例90%。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第三次及以上不再递减。

    此外,参保职工当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比例支付。(来源:江西日报 记者余红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