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致少女怀孕 获刑三年

08.08.2015  23:38

  小王(化名)与罗某是同村人,两人年龄相差50岁,这本是可以爷孙相称的两个人。但是,已是60多岁的罗某却把魔爪伸向无知少女小王,其利用小王年少,多次对其进行猥亵并发生性关系,致使小王怀孕引产,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最后患上癫痫病。

  原告小王诉称,2005年秋季,罗某与小王在本村“罗家沟”一起放牛时,罗某多次搂抱小王并用手抚摸小王的胸部及下身。2006年春季至2007年9月,罗某又多次与小王发生性关系,致小王怀孕引产,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导致患上癫痫病。多年来,小王到各地医院治病,花医疗费数万元,但一直未痊愈。

  经旬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8日,小王在旬阳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行剖宫取胎术,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2000元(由被告罗某亲属预付3000元)。经陕西省公安厅DNA鉴定书鉴定,小王引产胎儿生物学父亲系罗某。

  2009年3月2日,小王及其父亲王某与罗某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罗某一次性赔偿小王住院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000元(不含原来已付的3000元),并向小王赔礼道歉,小王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2015年4月29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今年已73岁的罗某称小王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小王辩称自己是被迫的,罗某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法官在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发现,小王的家人发现其怀孕时,小王已有七八个月的身孕,在此之前,小王没有向父母说起与罗某发生关系等事,也没有向警方报警。根据小王的陈述和警方调查,无法确认罗某与小王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因此不能界定二人发生关系时,小王是否年满14周岁,遂不能认定罗某对小王构成强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猥亵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事实和罪名成立。罗某身为六十多岁的老年人,利用原告小王当时年少无知,经常对其身体进行抚摸,后又与小王发生性关系,导致小王怀孕引产,性质严重,理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小王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或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法对罗某作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7月6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罗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