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兰友:富士康的任性是谁惯的

05.02.2015  11:49

  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2月2日表示,富士康等一些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2月3日《新京报》)

  郭军先生的话音刚落,富士康科技集团就发表声明《我们不完美,但请关注我们的进步》与郭军先生商榷,其中表示,1、承认员工加班事实,并表示“包括富士康在内的所有制造企业都面临如何处理员工加班问题的困扰”;2、在2010年发生员工连续跳楼事件后进行了多项预防及补救措施;3、希望有关部门不要忽视企业的成长和进步。

  富士康在声明中明确质疑,2010年富士康发生个别员工的不幸事件,郭军先生将员工加班与“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变成一种因果关系时,富士康不仅有伤痛还有惊讶。惊讶的是,诸多专家学者及国家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各级领导都曾到富士康调查、了解情况,并给予帮助解决问题,然而郭军先生从未来过富士康的任何一个园区,却抛出这样的因果关系,未免草率难以服人。

  作为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和法律工作部部长的郭军,其批评富士康等企业的侵权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具有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会组织的声音,但富士康很不给郭军先生“面子”,甚至可以说不给工会组织“面子”,看来富士康确实太任性了,富士康的任性也许来自自认为保护劳动者权益成绩的自信,也许更是来自“土豪”的自信,因为不太健忘的人士应该不会忘记2006年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案例。

  2006年,《第一财经日报》发表了一篇批评富士康员工加班加点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报道,富士康很快采取反制措施,以报道使用侮辱贬损性语言和失实等理由,将第一财经日报有关记者及编委告上法庭,诉求请求有四点: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发对原告名誉权梅成侵害的相关报道或言论;2、判令被告在相应的报刊、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4、本案诉讼费及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特别是,据报道,案件未审理,深圳法院就先冻结了相关被告人的资产。

  然而一场可能最终揭开富士康是否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诉讼,很快以和解的方式落幕。第一财经日报社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发表联合声明,声明首先互相表示对对方的尊重和理解,双方本着“和谐发展,善意解决”的精神,富士康科技集团同意就《第一财经日报》相关诉讼案自声明发布日即撤消,双方对该事件给对方所造成的困扰互致歉意。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幕后到底达成怎样的意见,富士康是否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成为一个谜。此后,富士康依然成为各地政府的座上宾。

  此次郭军先生说,“许多地方仅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不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已经查实的违法案件惩处力度不大,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导致木桶短板效应。很多企业都可以向富士康学习,通过超时劳动,企业可以获取更多利润,进入世界五百强”,而富士康并不买账,假若郭军先生说的是事实,这只能证明,过去多年了劳动者权益部门对富士康等企业的放纵,才最终让这些企业太任性。

  郭军先生还表示,从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发展现状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事件还大量存在,下一步将加强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建立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和公开谴责制度。看来,减少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必须相关监管部门先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