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警花不雅照”受害人状告百度 索赔百万元

07.01.2014  12:28

曹某因不满女友王某某提出与其分手,在网上散播女友不雅照片及配有警服的照片,一时间,网络上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等词语和链接。2013年11月,曹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此同时,王某某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删除涉及其的照片、文字,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西固区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1月6日,王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5月至2012年间,曹某因不满女友王某某与其分手,将其与王某某拍摄的性爱照片上传至互联网,并通过人人网、邮箱等向网友周某、董某、脱某等人发送署名“王某某,86年兰州西固人”的淫秽照片。为了提高关注度,增加影响力,曹某将王某某的两张穿警服照片同淫秽照片一同发送,致使淫秽照片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某某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等词语和链接,给兰州公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经调查,不雅照片中的女子系西固区无业人员王某某。后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文件名为“王某某86年兰州西固区人.zip”文件内共有图片100张,其中94张图片均为淫秽图片。在此期间,曹某还向他人邮箱,多次发送王某某的淫秽图片。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曹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案件被法院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遂驳回王某某的起诉。(记者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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