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意见

19.03.2015  11:31

 

    赣办发〔2013〕17号

 

  当前,我省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始终坚持农业基础地位、始终坚持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始终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按照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提出的继续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抓规模、抓特色、抓加工、抓组织、抓服务,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和机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总体要求,大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和专业大户。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以及农业科技人员投身农业创业,发展一批新型职业农民。支持和引导具有一技之长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培育成为专业大户。整合政策、项目、资金等资源,汇聚各方力量,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积极实施“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阳光工程”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培养造就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和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二)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引导和鼓励具有生产规模、资金实力和专业特长的农村专业大户,发展成为家庭农场。加强家庭农场的管理指导、培训教育,加大技术、资金等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家庭农场按现代企业制度模式规范运行,推动家庭农场大规模、高层次联合,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更高的合作农场。支持引导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向农民合作社方向发展,鼓励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按股份合作形式组建生产性、经营性公司,引导其成为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重要经济组织。突出农业特色,拓展农业功能,发挥农业综合效益,大力发展休闲农庄,推动休闲农庄规模经营。

  (三)积极扶持联户经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专业技能少、资金实力弱的农户,通过劳力、土地、资金以及生产工具的合作,发展灵活多样的联户经营。积极引导联户经营的农户,按照统一生产规程、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品种种养、统一渠道销售等形式,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对联户经营的农户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成果按投入的土地、劳动、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比例进行分配。

  (四)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的要求,广泛动员农户尤其是低收入农户参加各类农民合作社,促进农民合作社跨越发展。立足本地资源特色,积极培育林、果、蔬、渔、猪等特色产业农民合作社;着眼粮食优势产区,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农民合作社;结合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支持农村各类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二、三产业环节兴办农民合作社。深入开展示范创建行动,建设一批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民主、财务核算规范、运行机制完善、利益分配合理的示范农民合作社。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经费和辅导员培训经费,依托现有职能部门,强化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体系,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五)积极引导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围绕粮食、畜禽、果蔬、渔业、茶叶、种子等优势产业,引导同区域、同行业、同类型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品牌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组建农民合作社联社。发挥农民合作社联社带动产业发展的龙头作用,承担行业协调、自律、服务等功能,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组织化水平。

  (六)不断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重点培育加工规模大、行业集中度高、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辐射带动面广、在全国同行业中位居前列的大型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紧密对接,加快建设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立稳固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推行“公司+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经营模式,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二、积极创新农村土地经营制度

  (七)全面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土地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全面采集土地信息,尽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妥善解决延包遗留问题。每个设区市都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推进确权登记工作。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档案资料,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八)积极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在保障农民利益不降低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村土地逐步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自主流转承包土地或自愿委托发包方、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引导村、组采用经济手段集中连片流转土地。鼓励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农产品成本收益、租金动态调整、流转年限递增、农用地定级估价等方式确定土地流转价格。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合作社,发挥农民合作社流转土地的平台作用。参照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期限,鼓励流转由季节性向稳定性、由短期性向长期性、由自发性向自觉性、由租赁向入股转变。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收益分配应实行保底分红。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而不流转经营权,对农户抛荒耕地,认真做好工作,在农户自愿基础上鼓励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因实施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方,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各市、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土地流转专项经费,县级财政要建立土地规模流转经营风险保障基金,确保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九)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托现有职能机构,加快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委会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市、县、乡、村信息共享、网络互通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积极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形市场,加快土地流转市场电子交易平台及网络建设,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引导流转双方入市交易,形成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市场环境。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构建土地流转监管机制,健全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加强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体系,加强调解仲裁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准入和监管制度,防范大规模流转农村土地的各种风险。

  (十)夯实土地流转基础。加强土地流出户的就业和技能培训,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创业,优先吸纳流出土地农户进城入园就业创业。鼓励土地流转受让方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按土地流出户优先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研究出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务工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制定方便可行的转移接续办法。

  三、加快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一)强化农业公益性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业公共服务组织的支撑作用,加强基层农业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到2015年,在全省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村经营管理等公共服务体系。以规范管理、提升能力为重点,巩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改革成果,依法承担起农作物病虫害预警、动物疫病防控,基础性、应用性农业科技试验、推广和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等职责,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测,实施质量安全追溯,强化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不断完善推广条件,建立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

  (十二)着力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按照“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要求,大力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经营性服务组织的生力军作用。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利用自身资本技术优势,成立农业专业服务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全程服务。增强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主体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他们就地、就近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十三)积极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全程服务。在产前,通过政府采购、协议供应等方式,将农资采购、土地整理、渠道维修、地力提升、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各类农业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经济组织承担。鼓励和支持社会化组织参与高标准粮田、农田水利工程、标准化菜园、标准化果园、标准化茶园、畜禽养殖场和标准化鱼塘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减少农资流通环节,实现农资全程可追溯。在产中,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以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为取向,重点实行统一生产规程、统一管理模式、统一品种种养、统一渠道销售,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推进统防统治,确保农产品绿色、安全、可靠。在产后,积极引导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农产品收购、保鲜、贮运、加工、销售等环节,开展农产品营销服务,促进超市、企业、基地和农户有效对接。建立健全“农超对接”、“农社对接”、“社企对接”、“社校对接”等机制,积极搭建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免收通行费政策,增加鲜活农产品品种,细化“整车合法装载”的认定标准,提高“绿色通道”通行效率。积极开展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扶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十四)加快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式。大力发展“公共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等服务模式,积极搭建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综合平台。进一步完善以“专家定点联系到县、农技人员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积极推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全程托管等服务。大力推广种子种苗统供和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农机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机跨区域联合作业服务,推进农业技术专业化服务。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农业物联网等技术,完善“12316”惠农服务平台,整合涉农网站资源,提升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考核办法,加大涉农贷款考核权重,确保涉农金融机构县域存贷比高于50%和涉农贷款“两个不低于”(即:涉农贷款总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鼓励其他商业性银行积极开展涉农贷款业务。推行农民合作社授信贷款制度,加大示范社授信等级和额度,努力满足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的贷款需求。积极依法培育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重点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完善差别化的涉农银行信贷政策。开展各类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创新试点,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动产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各金融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地方政府全面开展集体林地、集体建设用地、耕地、宅基地等各类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完善交易流转、抵押登记、处置变现等中介机构和服务体系,切实盘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和抵(质)押贷款提供配套服务。大力开发新型农村金融产品,积极构建方便快捷、安全高效、城乡联通的新型农村金融渠道。加快创新涉农贷款担保方式、实物抵押方式、资金发放和结算方式,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共同基金,构建农民合作社融资担保平台。建立保险公司与涉农金融机构政策互补、风险共担机制,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和农民互助保险,构建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加大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范围和比例,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险种和覆盖率,逐步实现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全覆盖。

  四、强化政策保障

  (十六)突出产业规划和结构调整。坚持因地制宜,凸显特色,各市、县(市、区)都要统筹制定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现实性、操作性,能融合农村一二三产业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结构调整专项规划,增强规划的全域性、科学性、权威性、强制性。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按照总量调大、质量调升、特色调明、结构调优、市场调活、品牌调强、服务调实、效益调高、环境调美、农民调富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培育农业主导产业,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探索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岗计划,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培养方式,鼓励高校涉农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工作。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锻炼,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强化基层农技人员的岗位教育和知识更新培训。整合农业培训资金和资源,发挥其整体作用,建立大中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农业干部管理学校的联合培养培训机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力度。着力扶助基层农技人员、大学生村官、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机手等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或各类专业服务组织,鼓励农技人员和大学生到合作社和专业服务组织任职,提高合作社和各类专业服务组织为农服务能力。

  (十八)加大财政税收支持。进一步完善财税支农政策,促进支农项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资金支持。在名优产品评比、项目承担、经营许可等方面,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平等对待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各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倾斜,随着财力的增强要稳步增加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等服务。加大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扶持,县级财政应将农技推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创新税收管理方式,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把农民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统计并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列入税务登记,做好农民合作社发票领用等工作。简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审批等手续,免收办证费用,严禁借机乱收费。

  (十九)完善用地用电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农机具维修服务中心、机具停放和机械烘干库房、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凡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按农用地管理;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价格标准。农民合作社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重点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后用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项目区域内经依法审核,可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

  (二十)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联社发展。加快出台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条件、实施程序和步骤等,为农民合作社联社登记提供优质服务,创造更简化、更快捷的通道。在财政资金、信贷、税收等政策上,要给农民合作社联社更多的支持、更大的优惠,扶优扶大。各种涉农项目要向农民合作社联社倾斜,优先委托农民合作社联社承担和实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领导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要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二十二)明确部门职责。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加快健全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体系,主动承担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品牌培植和质量安全等服务。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要窗口下移,简化程序、精简手续、放宽条件,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开辟快速通道。质监、税务等部门要为办证、登记等手续提供方便、高效服务。财政、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统计、林业、商务、教育、民政、水利、交通运输、供销、司法、信访、金融等有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二十三)加强示范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遵循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领导重视、基础较好、经验具有普适性的县乡,开展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试点示范,积极引导、靠前指导,帮助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二十四)强化督查考核。省监察厅、省统计局、省农业厅等部门联合建立科学、统一、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计考核制度,及时、全面、如实反映各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进展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督查考核的导向作用,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纳入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及市、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定期开展督导和检查,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责任,对做得好的予以表彰,确保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工作顺利推进。

 

                                                                                                                                                                                                                                                                                                    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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