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13.08.2014  21: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其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结案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依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生产科普工作。

(五)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六)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七)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八)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4.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5.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和特种设备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负责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等工作。

10.依据有关规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办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1.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12.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登记工作。

13.参与组织实施除煤矿行业以外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工作,监督和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组织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14.负责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5.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爆破作业人员(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井下作业爆破人员除外)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使用火工产品盗(偷)采矿资源的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6.协调有关部门组织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7.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公安消防部门   

1.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负责牵头组织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合用场所、消防产品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3.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参与危险化学品等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

3.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4.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保工程”,加强危险路段隐患报告工作,落实分车型、分天气限速措施。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6.牵头组织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7.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所辖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源头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客运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4.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及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5.负责有关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6.负责公路、桥梁、码头等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7.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依法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客运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2.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

4.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

1.负责市、县(区)煤矿及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2.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3.监督市、县(区)煤矿及乡镇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

4.依法督促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5.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6.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负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检测及气体充装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5.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

6.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国防科学技术工业部门

1.负责全省民用爆炸器材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省军工企业和船舶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和军工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和军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农业部门

1.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民自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拖拉机(变型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林业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2.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水利部门

1.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涉河、涉水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监督管理。

2.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和转让审批工作,牵头负责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依法依规监督检查非法采矿和矿山(矿井)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发现盗(偷)采矿资源行为并报告公安机关。

3.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4.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科技部门

1.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4.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五)教育部门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卫生部门

1.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4.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的相关工作。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十七)文化部门

1.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参与文化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发展和改革部门(含能源主管部门)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3.指导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4.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加强对所辖技工院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6.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工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积极开展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

(二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负责指导工业、通讯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指导工业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审核工业、通讯业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3.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道口管理工作大检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协调。

4.负责指导有关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

5.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一)财政部门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3.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情况。

2.督促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三)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3.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料、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二十四)商务部门

1.指导和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依法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2.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3.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六)旅游部门

1.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七)广播电视部门

1.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2.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3.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二十八)通信管理部门

1.负责电信运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

2.负责电信运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提供通信保障。

4.负责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5.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6.参与电信运营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九)气象部门

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地震部门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三十一)监察部门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二)司法行政部门

1.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狱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3、组织、协调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监狱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统计部门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央驻赣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负责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检查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整改,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七)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煤矿设备设施和煤矿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铁路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铁路事故统计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完善和落实道口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工作责任制;教育火车驾驶员加强瞭望,通过道口之前鸣笛告警;负责监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参与日常管理;切实做好道口现状调查,制定设备技术标准;参与道口监护房建设及道口改造规划等工作。

第十三条    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二)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负责由国家电监会管辖范围内的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六)制订电力(核电厂核事故应急除外)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对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

第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发挥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充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二)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加强对投保单位安全保险评估和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及时予以赔付。

第十六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与省直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定期研究部署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并实行报告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年度述职制。政府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述职;政府班子要向上级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书面述职报告。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对发生重大事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超过控制指标实施进度、违反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由省政府领导或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与协调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或者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克强:我们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了改善和保障民生
李克强5月23日上午来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广西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