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水建管字〔2014〕74号

28.04.2014  18:47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改革试点任务,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要求,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4日

 

 

 

江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70号)要求,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又好又快推进全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先行试点、典型引路、总结经验、全面推进的改革部署,先行在试点示范县开展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等改革,建立健全试点县科学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以点带面,为全面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五是敢于创新,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六是建改同步,新开工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同步解决工程管理问题。

      (三)改革目标。到2015年各试点示范县,基本扭转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试点示范县情、水情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防潮(洪)标准小于20年一遇的海堤及沿堤涵闸;

      (三)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七)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工作步骤及要点

      (一)工作步骤(2013年7月~2015年12月)

      1.选择试点单位(2013年7月~2013年12月);

      2.开展调查摸底(2013年12月~2014年4月);

      3.考察调研(2014年4月~2014年6月);

      4.制定试点方案(2014年4月~2014年7月);

      5.全面推进试点工作(2014年7月~2015年10月);

      6.试点验收总结(2015年10月~2015年12月)。

      (二)工作要点

      1.摸清家底。摸底环节,至关重要,关乎改革成败。各试点示范县要依托现有水利工程工情信息,充分利用水利普查成果,对照改革目标任务科学制定统计表格,分门别类,做好摸底统计工作,掌握本区域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确权划界情况、建设投资渠道、管理经费来源情况,摸清本区域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2.合理选取改革试点。全省确定11个省级试点示范县,每个设区市1个,由设区市推荐1个条件成熟的县(市、区)作为省级试点示范县。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选择1个条件成熟的乡(镇)或某类小型水利工程作为改革试点。省在省级试点单位的基础上选择一个县为部改革试点县。

      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重、困难多、涉及面广,不是一个部门能够顺利推动的。各试点示范县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试点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由试点示范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同时完善相关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4.做好改革经验交流和信息报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要定期交流改革成果,及时宣传改革试点的好经验、好做法,真正达到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目的。同时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467号)要求认真做好改革信息报送工作。

      四、组织形式

      (一)成立领导机构

      将江西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我省深化全省水利改革工作。

      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调整后,明确省水利建设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我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市县也要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专门的办事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改革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省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部、省级改革试点单位面上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及部、省级试点示范县验收和设区市验收;各设区市、县(市、区)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五、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经费来源包括工程水费、工程租赁费、受益农民的投资投劳、政府补贴等。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省级、地方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各级财政应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与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各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防汛抗旱服务队伍、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向社会提供集约化、标准化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积极推行“管养分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使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村镇供水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应当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不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产权所有者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指定管理、委托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创新工程管理模式。采取指定管理、委托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管理方式,要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责任、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开展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分离试点。以确权颁证、资产评估为基础,规范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管理。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抵押登记、抵押融资业务。

      (五)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汛抗旱、生产生活用水、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监管与指导,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确需改变的,需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功能正常发挥、不能严格遵守协议合同的改革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立足实际,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管护资金筹措、任务分工和部门工作职责等。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细化分工,落实职责。各地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及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改革工作开展不到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各地应加快完善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明确权利义务,依法保障各方合法利益;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四)规范考核,强化监督。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将会同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以县为单元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相关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建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与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挂勾制度,奖优罚劣。县级水利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工程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进行监督考核,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充分运用财政补助经费的激励作用,督促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围绕工程管护实效、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等重点环节,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五)纳入预算,经费保障

      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给予支持,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试点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对列入试点的县(市、区)的工程管护经费给予倾斜支持。

 

 

 

 

 

 

 

 

 

 

 

 

 

 

 

 

 

 

抄送:水利部、财政部。

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