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08.06.2015  18:52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及有关县(市、区)粮食局、各监测点: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加强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省局重新修订了《江西省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和调整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及监测内容

办法》在原省级粮食市场价格监测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所监测粮食品种、价格类型、区域布局、监测点基本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了61个省级粮食市场监测点(见附件2)。此次调整后的61个省级粮食市场监测点,将重点大中型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和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粮(油)价格纳入监测对象,实行网上直报。在监测品种中,新增了散装籼米、散装粳米及二级豆油等品种。今后,将根据价格监测工作运行情况和粮食流通发展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省级粮食市场监测点及其布局。

二、启动粮食市场监测网上直报系统

      为提高价格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省局开发了粮食市场监测网上直报系统,定于2015年3月10日在各个监测点启动运行。各监测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做好价格采集和信息报送工作。具体报送方式:登录江西省粮食局政府网站(http://www.jxgrain.gov.cn),进入“江西省粮食价格监测直报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报价录入平台,填写相关价格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上传数据。各监测点登录报价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准确的粮食价格信息对科学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促进粮食资源优化配置,和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的职责,指导和督促有关监测点认真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和报送工作。 一是 加强对监测点的人员培训。省局负责对各市、县市场监测人员进行监测办法和监测软件的培训。各地应按监测办法的要求,负责信息采集点人员业务指导,确保粮食价格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二是 各监测点要添置计算机设备,开通因特网,确保价格监测信息网上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三是 价格监测人员要提前做好软件测试工作,熟悉软件操作程序。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调控处。

 

附件:1.《江西省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管理办法》(修订)

2.江西省粮食市场监测点名单

 

江西省粮食局

2015年1月4日附件1

江西省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粮食市场价格信息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制定粮食政策、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以及指导企业经营的主要依据之一。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有关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管理价格监测,加强对监测点采价报价数据的监管,保证监测数据质量。要督促监测点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 

 

第二章  监测对象、监测价格品种、类型及说明

第三条  监测对象

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企业和社会企业)、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粮食批发市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及零售超市。

第四条  主要监测品种

1、粮食购销企业(含国有企业和社会企业):主要监测早籼稻、中晚籼稻常规品种与优质品种的收购价格。

2、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主要监测早籼稻和中晚籼稻的进厂价格,以及早米和晚米常规品种的出厂价格。 

3、粮食批发市场:主要监测标一早米、标一晚米,四级菜籽油、二级豆油的批发价格。

4、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及零售超市:主要监测散装籼米、散装粳米,金龙鱼、福临门的零售价格。

第五条  主要监测指标

1、收购价:指各种类型的粮食购销企业实际挂牌收购价,以送到监测点仓库或其他固定存放场所的价格为准。

2、稻谷进厂价、大米出厂价:指大米加工企业稻谷实际入库、大米实际出厂价格。     

3、批发价:指监测点(粮食批发市场)内粮食批发商批量出售粮食的价格。为保证所采集的价格具有代表性,批发价格以批发成交数量相对较大的价格为准。

4、市场零售价:指监测点(粮食应急配送中心和零售超市)粮食正常销售价格。

 

第三章  监测点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定期采集价格信息。各监测点要按规定要求定期采集粮油市场价格。采集的价格要准确,确保能够真实反映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水平,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更不能缺报。

第七条  优质稻品种的确定。由各监测点自行选取当地具有代表性,市场畅销的早稻、中晚稻优质品种各一个,作为当年优质稻价格监测品种,定期对该品种优质稻的收购价进行监测。其中7-9月上报早稻优质品种价格,10月至下年6月上报中晚稻优质品种价格,优质稻品种一年一定,当年不可随意更改。

      第八条  加强市场形势分析。各监测点要及时跟踪本地粮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收集、整理价格信息资料,对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和价格走势进行预测分析,提交价格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期内当地实际价格水平;与上期价格比较;价格变化的原因;对当月价格走势的预测等。

      第九条  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如发现当地市场价格连续三天波动幅度超过5%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启动价格监测日报制度,并将变化情况及原因上报省局。

 

第四章  价格信息报送时间及方式

      第十条    价格信息报送实行周报制和旬报制。1~6月实行旬报制,每月逢10、20、30日(节假日顺延)各监测点在当日17时前直接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7~12月实行周报制,每周一下午17时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

第十一条  每月5日前,各监测点要将上月价格走势分析报告上报省局。

      第十二条  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其它特殊情况时,省局将根据需要对报送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价格信息采取网上直报方式。登录江西省粮食局政府网站(http://www.jxgrain.gov.cn),进入“江西省粮食价格监测直报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报价录入平台,填写相关价格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上传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各地上报的价格信息,省局综合后将定期在省局网站上发布。

第十五条  为做好全省市场价格信息监测工作,省局将定期对价格信息监测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5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