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15.01.2015  12:44
 

  赣打假办发[2015]1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3号)、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印发《2014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赣打假发[2014]1号)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打假办发[2014]19号)要求,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了《江西省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冷萧

  电  话:0791-86246658

  传  真:0791-86246654

  邮  箱:[email protected]

  江西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省委宣传部

  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月4日

  抄送: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中石油江西销售公司,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

  

江西省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方案

 

  为配合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落实《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国办发[2014]13号)和《2014年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赣打假发[2014]1号),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决定,2015年1月-2015年6月,在全省开展车用燃油专项整治。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车用燃油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全省形成打击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防止发生集中爆发式的、影响严重的油品质量问题;增强车用燃油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加油站的诚信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跨部门、跨地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健全依法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 

  专项整治坚持突出重点、源头治理、务求实效。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沿线和石油炼化企业、车用燃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石油炼化、车用燃油调和配制、批发零售为重点环节,遏制规模性、重复性、链条化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成品油流通企业的市场准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对加油站的购销台账制度、油品来源情况、证书有效期限及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等加强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对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车用燃油的,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危害的,依法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质监部门重点加强对中小型石油炼化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增加监督抽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不合格油品行为,督促企业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生产加工车用燃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三)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加强对车用燃油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燃油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加大对车用燃油的抽样检验力度,加强对加油站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加油网点的油品质量监测。

  (四)加强成品油税收秩序检查。税务部门严厉打击通过制假、造假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及骗取退税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成品油生产企业通过变换油品名称、改变换算比例减少计税数量等手段,将高税率油品变更为低税率油品或非应税油品出售偷逃消费税行为。查处假报芳烃、乙烯类商品骗取消费税退税违法行为,以及成品油经销企业将购进的沥青、芳烃、原油等非应税油品进行简单勾兑或不进行任何加工,假冒车用燃油等应税油品,销售给下游生产企业或者消费者,从而偷逃消费税行为。

  (五)做好假冒伪劣商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假劣车用燃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假劣车用燃油得到有效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做好油品质量跟踪调查,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排放;严格实施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GB20950、20951、20952-2007),强化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将查处的假劣车用燃油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严防查缴的假劣车用燃油重新流入市场。

  (六)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要加强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利用集群战役模式,追踪溯源,严查涉嫌犯罪案件,铲除犯罪网络。

  (七)加强宣传教育。宣传部门协调新闻媒体,在专项整治期间,持续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各地区要制作专项整治宣传标语、条幅或其他形式的宣传资料,组织石油炼化企业、成品油批发企业、加油站等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要在受众较多的报纸、新闻类网站、广播电台及电视台开辟专栏,组织针对车用燃油重点消费人群的宣传教育,同时从具体案件入手,挖掘生产加工假劣车用燃油和掺杂使假源头并进行深度报道,增强消费者防假意识和能力。1月为专项整治初期,重点宣传整治内容和政策措施,引导加油站守法诚信经营,教育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劣车用燃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制售假劣车用燃油违法行为。2-5月为专项整治中期,重点宣传专项整治进展和加强执法严厉查处案件情况,曝光典型案例。6月为专项整治末期,重点宣传整治成效,以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与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油品质量信息定期交换,部门共享。建立重大案件会商和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密切部门间协作,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凝聚合力,深挖生产源头,铲除违法犯罪产业链条,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的相关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执法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按月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

  (三)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利用“12369”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并做好有关咨询的解答服务。

  四、进度安排

  自2015年2月起,各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将本地区的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月度统计表(见附件),于每月1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各省直管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将月度统计表报所在设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请各有关省直成员单位将本系统月度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地区和有关省直成员单位做好本地区和本系统工作情况总结,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提交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车用燃油专项整治月度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