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

06.07.201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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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近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做大总量、调优结构,精细管理、精准服务,健全网络、壮大队伍,强化保障、凝聚合力”的总体要求,提出了4个方面16项具体措施,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一、做大总量、调优结构,拓展法律援助广度深度。《意见》提出,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并逐步过渡到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适度放宽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对象和事项;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将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失独家庭等群体列为重点援助对象;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与公共突发事件、信访案件的有机衔接机制;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推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落实,开展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速裁试点;提高诉讼案件比例,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

      二、精细管理、精准服务,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效能。《意见》要求,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推行“点援制”“菜单式”“订单型”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提升法律援助的精准度;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制度,推动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对重点援助对象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举措;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重点督办农民工集体讨薪、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复杂、疑难案件;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管机制,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健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力度。

      三、健全网络、壮大队伍,完善法律援助支撑体系。《意见》提出,积极融入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实体虚拟同步、前台后台联动,覆盖省市县乡,逐步延伸至村居(社区)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化、一站式、零距离。健全各级法律援助实体窗口,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以及法院、看守所、监狱、强制戒毒所、部队、学校、农民工聚集区等法律援助站点布局,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全覆盖;运用“互联网+”,打造省市县乡四级网上法律援助服务大厅,集援务公开、信息查询、咨询服务、统计分析、网上监管和网上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结案、归档等功能于一体,实施法律援助网络覆盖工程。通过内部调剂、购买服务岗位等方式,实现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分别不少于5人、3人和1人;加大法律援助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建立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库,采取市级统筹、对口帮扶等措施,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问题;深化法律援助志愿活动,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改善法律援助办公办案装备设施条件,实施法律援助装备改善工程。

      四、强化保障、凝聚合力,创优法律援助发展环境。《意见》强调,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法治江西和综治考评内容,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及时调整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补贴标准,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省级财政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对工作开展较快的地方增加转移支付分配权重,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建立江西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