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快构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地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在资源环境硬约束不断强化的条件下,如何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在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丰”的情况下,如何克服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的麻痹思想,自觉承担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是我省粮食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毫不动摇,常抓不懈。(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
(二)明确粮食安全责任。省政府对全省粮食安全负总责,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各有关部门在维护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粮食流通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的必要资金。农业(粮食)部门负责稳定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耕地土壤污染监测和指导治理,防止粮食污染。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实施节水灌溉工程。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污染源的监测,防止耕地土壤(外源性)污染。农业(粮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市场销售的口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稳定粮食生产能力
(三)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信息共享。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耕地修复、农田节水等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和标准,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稳定粮食作物面积,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编制实施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统筹使用有关方面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土壤改良、机耕道路、配套电网林网等建设,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实现藏粮于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五)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加快构建适应粮食生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深入推进高产创建提档升级,集成推广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深化种业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农机与农艺融合力度,巩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成果,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全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继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进一步完善以“专家定点联系到县、农技人员包村联户”和“专家+试验示范基地+农技推广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科学种田本领。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挖掘粮食增产潜力。(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六)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其在粮食生产、加工、储藏等方面的作用。加大对新型粮食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省级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评选以及各种农业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给予信贷支持。鼓励引导农民将土地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流转,形成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引导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在确保粮食生产水平稳定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粮食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政府)
(七)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新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新肥料、新技术,加快高效缓释肥等新兴肥料的应用,集成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粮食作物生长动态远程监测与预警,开展气候预测、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的影响评价,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与防御,有效防控有害生物和病虫害,不断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各市政府)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调整优化补贴结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时效性,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积极实施粮食高产创建等专项补助,重点向产粮大县倾斜。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各市政府)
(九)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责任单位:省农委、中储粮辽宁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各市政府)
(十)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作、托管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增值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委,各市政府)
四、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十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及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等。对各市及省级储备粮任务落实及完成时限实行绩效考核。调整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构成,以口粮品种为主,适当兼顾饲料粮。根据地区粮食生产品种特点,在确保全省稻谷、小麦等主要口粮品种储备适度平衡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地区间的口粮品种。按照国家确定标准和城镇人口数量,严格落实成品粮储备数量和实物库存,合理确定成品粮费用补贴。切实发挥成品粮储备应急保障作用。研究制定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不断充实完善地方储备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储备粮轮换和库存监管力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农业发展行银辽宁省分行,各市政府)
(十二)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在粮食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省、市、省级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各市政府)
五、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十三)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粮安工程”规划。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做好粮食仓储设施以及配套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功能匹配、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仓储物流体系。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任何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处置设施、变更用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实行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处置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度。(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
(十四)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充分发挥辽宁内依东北粮食主产区、外接国内国际销区市场,海陆通道兼备的地缘优势、区位优势,加强粮食物流网络建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网络功能。选择规模大、功能全、辐射广的企业作为重点示范企业,充分发挥其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物流网络体系建设。推广粮食散储、散运、散装、散卸作业方式,与铁路、港口等作好功能对接,打造成我国“北粮南运”骨干通道。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将粮食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市场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各市政府)
(十五)加强粮食产销合作。积极引导粮食主销区到我省投资建设粮油加工项目和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吸引销区资本向我省粮食主产区和港口集聚,建设粮食仓储、加工设施,提升粮食转化、流通能力。鼓励省内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六)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各市及县(市、区)要保留1到2个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骨干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企业向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鼓励企业加强对外交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七)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产业龙头企业,引导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粮食仓储能力与加工转化能力有机结合,发展粮食加工产业。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推进主食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十八)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当粮食供大于求时,适当增加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当粮食供应紧张时,相应减少或停止企业非食品用途的粮食加工转化。(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
七、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十九)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对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实施有效管控。(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农委,各市政府)
(二十)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和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沈阳、大连等城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十一)加强军粮供应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军粮供应政策法规体系。强化军粮供应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平战转换能力。强化军粮供应网点建设,完善重点区域、边防、海岛军粮站(点)布局。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由市级人民政府负担,省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加强军粮筹措供应机制建设,提高军粮筹措组织化程度。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军供站(点)赋予粮油储备、应急保障、放心粮油工程等职能。(责任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十二)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省农委、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各市政府)
(二十三)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接受省有关部门委托,各市政府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责任单位: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政府)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
(二十四)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依法严格确认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经营条件,实行农药经营备案制度,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健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和质量档案,对耕地实行分级管理。加快建成农村垃圾、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责任单位: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市政府)
(二十五)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切实加强和充实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和检测手段,全面提升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推进重金属污染粮食入库前检验把关、单收单存、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确保进入市场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责任单位: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二十六)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强化执行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和粮食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问责机制。(责任单位: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政府)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
(二十七)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继续抓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健全“世界粮食日”和“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机制。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行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
(二十八)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全面推广应用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大力推进绿色储粮技术。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继续推广农户科学储粮,建立农户自愿、政府引导推动的农户科学储粮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农户储粮新技术、新设施研发与应用。(责任单位:省农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
十、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二十九)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
(三十)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根据本意见要求,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定期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省气象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省保监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储粮辽宁分公司)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