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01.09.2014  16:25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128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防止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从药用渠道流失,对保证社会安定和公众健康意义重大。为此,你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管,对在检查中发现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致其从药用渠道流失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7日  


抄送:省食品药品稽查局,省局药化生产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查处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此类药品致其从药用渠道流失行为,现就案件查处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个人、不具法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者致使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去向不明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地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联系人:蔡毅(010-883313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