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江西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11.08.2016  14:34

 

  赣商务秩序字〔2016〕229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做好我省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商务执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央编办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5〕15号)和《商务部、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5〕499号)精神,结合我省商务执法工作实际,确定由新余市、瑞金市、信丰县承担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商务系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个领域肩负着重要监管执法职责,随着商务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监管执法任务将日益繁重。但目前商务监管执法工作远滞后于实际需要,与权责法定、执法严明的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各地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理念,切实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意识,充分认清商务监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与不可或缺性,明确商务监管执法在整体商务工作中的功能定位,把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商务工作大事,切实抓好、抓实。


   二、总体要求  


  (一)试点目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重点领域内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的要求,探索建立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间的衔接配合机制,有效整合商务领域执法职能,统一并加强商务执法力量,科学、合规设置执法层级,提高商务系统依法行政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初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边界清晰、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


  (二)试点范围。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拍卖、典当、商业特许经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成品油流通监管等领域纳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非试点地区参照试点地区工作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梳理监管执法职责。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职责法定、统一规范的原则,系统梳理应依法承担的商务监管执法职责。纵向上理顺省、市、县三级监管执法职责;横向上厘清与有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相对分开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职责与行业政策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准入许可、行业促进等行政管理职责,实施“批管”分离,建立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间的衔接配合机制,强化监管执法职能,明确相关机构统一承担商务执法职责。已将商务执法职责明确交由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其他部门承担的,要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商务执法职责落地。


  (二)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落实综合执法标准规范,加强队容风纪管理,严格廉政纪律。使用统一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试点单位要注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理念,结合本辖区地理范围、执法任务等情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必要力量,配备与商务执法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确保改革过程中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与工作连续性。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严格执法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严禁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指标挂钩,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试点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试点工作主体作用,创新监管执法模式,健全监管执法体系。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市、县、区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机构要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能力,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大胆探索创新农村市场监管模式。


  (三)规范监管执法行为。优化执法流程,细化执法标准。制定商务监管执法工作规则,建立完善常态监管执法制度保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与标准要求,统一标志标识。严格商务监管执法程序,健全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完善法律顾问机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件事先法制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审理、案件主办人等制度。明确监管执法岗位和人员责任,落实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对法定检查事项,推广随机抽查。


  (四)强化监管执法协作。加强商务监管执法跨区域协作与上下联动,强化与有关监管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完善上级与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五)提升监管服务水平。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要适应职能转变,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和咨询范围覆盖成品油市场监管、酒类流通、特许经营、零售商促销、零供交易、单用途预付卡、典当、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技术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内外贸、外经贸领域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侵权假冒行为等领域。面向社会公众和企业提供商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审批和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指导服务等。不断健全举报投诉服务体系,完善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网络、畅通电话、窗口、电子邮箱等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规范案件受理、转交、督办机制和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宣传推广与舆论引导,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公众知晓度。


  (六)
推进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互联网+商务监管执法”模式,推进商务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与各有关行政部门信息系统的衔接共享,推进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在线办理,实现互联互通。推动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深度融合,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综合执法效能。加快“大数据”应用,提升统计分析与监测预警能力,构建重点领域风险评估体系,切实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四、组织实施


  (一)研究制定方案。各试点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对接,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二)加强组织保障。试点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要结合实际,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措施步骤,明确实施阶段、时间节点与推进方式,配备得力人员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请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至省商务厅,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包括职责整合、机制建设、队伍建设、案件查处、宣传培训、典型经验等)情况。试点工作在2017年6月30日结束,2017年7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商务厅。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大胆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率先突破,试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困难与问题、建议和完善措施要及时报告。省商务厅将适时会同省编办对试点工作组织调研、督查、考核。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