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国税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其中,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各种白酒,按规定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二、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是指销售单位销售给与该白酒生产企业无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对外销售价格。
三、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销售价格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和不设立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白酒消费税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征,暂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四、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将根据上年白酒生产企业经营状况和价格变动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内核定,一年核定一次。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国税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五、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六、白酒生产企业在申请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时,应如实上报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未如实上报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七、白酒生产企业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附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式样见附件3。
八、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主管国税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白酒消费税。
九、本公告自核定2014年度最低计税价格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323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函〔2012〕78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2.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14日
(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86203187)
附件1
白酒生产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
生产企业名称(盖章): 所属时间: 单位:元、升(千克)、元/500毫升(克)
品名 | 规格 | 生产企业 | 销售单位 | 申请计税价格 | 原核定计税 价格 | ||||||||||
产量 | 销量 | 单位生产成本 | 单位销售成本 | 出厂价格 | 产品成本利润率 | 销售额 | 名称 | 销售价格 | 销量 | 销售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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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时间: 财务负责人: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
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填写,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2.本表第1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2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及包装规格。牌号品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对同一牌号不同规格或品种、同一牌号不同颜色包装的白酒,按不同品名、规格白酒分别填写。
4.本表第5、6、7、11栏均为该牌号、规格或品种白酒上一年加权平均数。
5.本表第7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上一年的平均白酒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6.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产品通过销售单位销售的需填写第10-13栏,否则不需填写。
7.本表第15栏“原核定计税价格”填写最近一次已核定的计税价格。
8.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于3月15日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2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请表
生产企业名称: 所属时间: 单位:元、 元/500毫升(克)
品名 | 规格 | 生产企业 | 销售单位 | 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 | 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 零售价格 | 建议计税价格 | 原核定计税价格或比例 | 备注 | |||||
单位销售成本 | 出厂价格 | 产品成本利润率 | 销售额 | 销售 价格 | 销售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4/7 | 10 | 11 | 12 |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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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章): 填报时间: 负责人(签章):
说明:1.本表由主管国税局按企业分表填写,逐级上报。
2.本表第1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2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对同一牌号不同规格或品种、同一牌号不同颜色包装的白酒,按不同品名、规格或品种白酒分别填写。
4.本表第3、4、7栏均为上一年的平均成本或价格(不含增值税)。
5.本表第6、8栏均为上一年白酒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6.本表第10栏“平均经销价格或市场零售价格”根据市场调查填写。
7.本表第12栏填写最近一次已审批的最低计税价格或比例。
8.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3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
填报企业名称: 所属时间: 单位:元/500毫升(克)
序号 | 品名 | 规格 | 出厂价格 | 核定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 | 备注 |
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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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填写。
2. 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销售白酒价格
5.本表第5栏“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6.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