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第424号提案的答复

15.10.2014  11:28

尊敬的叶柏青委员:

您提出的《推进城镇化进程中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我省高度重视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主要采取四项措施,以促进其融入城镇生活,确保当前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是认真执行《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确保征地补偿足额到位。二是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三是切实保障好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用地,采取留地、留房安置措施,让被征地农民置办城镇物业,一同享受城镇化带来的房地产增值的好处。四是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鼓励创业,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

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中央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省全面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完成。根据进度安排,2014年将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2015年将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三、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试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3〕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升级的意见》(赣发〔2014〕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居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4〕8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我厅先后向国土资源部申报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三项试点。同时,我厅要求全省各地结合实际做好上述三项试点申报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有8个县(市)申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并报送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个县(市)县申报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2个县(市)申报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根据工作部署,我厅已着手草拟了《江西省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方案》、《江西省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试点工作方案》和《江西省农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方案》,并已征求了拟试点县(市、区)的意见,待修改完善后上报。

再次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国土资源工作。

附: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抄送:省政协选任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联系人及电话:张伟        0791-86717087

2014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