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
赣农机综﹝2015﹞4号
关于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机局(站):
标志标识是固定在产品上向用户提供商标识别、品牌区分、产品参数等信息,证明产品唯一性,确保产品可追溯的有效手段。为规范农机补贴产品标志标识,强化补贴产品监管,保障购机农户利益和财政资金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铭牌的规范
1、铭牌内容。结合国家标准GB/T 13306-2011《标牌》等规定,在江西省内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铭牌标注的内容至少包括:商标或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制造厂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标准等信息。
2、铭牌印制。铭牌内容可以采用打码机打印,也可以采用其它方式印制,字迹要求清晰和排列整齐、经久耐用不易去除、不易褪色,不允许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不允许文字、符号之间有断缺和模糊不清。容易锈蚀、塑料部件较多的机具可以采用镭射等方式雕刻在塑料等表面平整、不易损坏部件上。
3、铭牌材质。铭牌一般采用金属材质,不允许采用不干胶标签或塑料材质制作机具铭牌。
4、铭牌固定。铭牌必须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除塑料部件较多的小型机具外,一般不允许采用粘贴方式固定。
二、关于出厂编号的规范
1、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唯一的机具出厂编号,且与铭牌上出厂编号为同一号码。
2、为避免与其它企业、不同产品编号重复,对在我省销售的农机补贴产品出厂编号必须按 “厂牌(品牌)代码+型号+生产流水号” 的方法编制。如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84”型拖拉机,厂家简称(代码)为“JD”,则可以采用“JD484+流水号”的方法编号。
三、关于合格证的规范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其式样由各生产企业自行确定。
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至少有:产品型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检验员、检验日期和检验章(或公章)等信息。
合格证上所有内容均为打印字体,不允许采用手工填写。
四、关于出厂编号等的打印规范
1、农机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必须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固定位置上,编号两端必须有起止标记,起止标记可以是“—”、“☆”、“△”、“∽”等。打印位置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其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
2、打印字体和字号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国家已有规定外,其它产品由企业自行确定,但钢印打印深度不得少于0.2mm,以保证拓印清晰。
五、关于推广鉴定证章的规范
农机补贴产品必须有推广鉴定证章。
证章铆接或粘贴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上,要求固定可靠,不易脱落或更换,不允许出折痕、皱纹、自卷撕裂等现象。
六、有关要求
1、全省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抓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农机部门要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抓好整改,在整改没有到位之前,不得办理补贴。
2、各农机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规范标志标识,确保标注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凡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机补贴产品,请各企业尽快抓好整改。因标志标识不符合上述要求,造成购机者无法申请补贴,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2015年1月15日
抄送: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各有关农机产品经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