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管的通知

15.10.2014  12:24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管的通知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4〕144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者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米非司酮等用于避孕、终止妊娠的处方药,只能销售明确标注有OTC标识的非处方避孕药。对于违反规定销售用于避孕、终止妊娠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一律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的情节严重情形处理,直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网上药店,同实体药店管理要求和处罚原则一致,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米非司酮等处方药。一经发现,取消互联网销售资格,同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从未发布过米非司酮片任何规格的非处方药说明书,因此,目前仍按处方药严格管理。用于避孕、终止妊娠的处方药品种包括:复方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片、米非司酮胶囊、米非司酮胶囊(Ⅱ)、米非司酮胶丸、米索前列醇片、卡前列甲酯栓、卡前列素氨丁三醇注射液、地诺前列素注射液、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注射用乳酸依沙吖啶、天花粉蛋白注射液等。

四、各地要把对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日常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检查相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有无将用于避孕、终止妊娠处方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者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有无销售用于避孕、终止妊娠处方药品等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购销资质审核制度、严格购销管理。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