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言:关注嫖宿幼女罪的出台比废除更有意义

10.12.2013  11:31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12月9日人民网)

  当舆论的镁光灯都聚焦在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时候,其实却忽略了这其中一个更为重要和关键的环节。那就是嫖宿幼女罪当初是如何出台的。因为唯有知道了其到底是如何出台的,才能更好地封堵上诸如此类的法律出台的弊端,也就会杜绝这样的出台之后再次废除的折腾。一条法律的产生必然有着历史的原因,而一条法律的废除也必然也是历史进步的必然。但是,在出台和废除之间却不能演变成为一种游戏,仿佛都是为了应景的把戏,一旦出现什么问题就开出一条法律的药方进行弥补,一旦问题过去就将这样的法律进行废除了事。在这个过程中损失的恰恰就是法律本身的尊严。所以,关注嫖宿幼女罪的出台比废除更有现实意义。

  关于嫖宿幼女罪,应该从当年多次的严打提起,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而“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独立出来,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内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嫖宿幼女罪”则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的罪名。此前,在司法实践中,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概依据1979年刑法第139条处理,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从中不难看出,嫖宿幼女罪当初的立法初衷仍旧是打击在嫖娼过程中对于幼女的侵害行为。

  但是,在这样的初衷之下,官方强调,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刑法学界普遍认可官方的这一解释。如果这样的初衷能延续下去的话,可以说,嫖宿幼女罪也就没有任何瑕疵,还是一种保护幼女的利器。但是,在这样的立法目的之下,在现实中看到的却是各路官员以及教师等等有权势的人对于并非卖淫女子的侵害,而在侵害之后往往也被适用嫖宿幼女罪。可以说,到这里,这条法律就完全背离了当初的原则,成为包庇官员性犯罪,尤其是官员性侵幼女的遮羞布。所以,才成为社会广为诟病的一条法律。

  所以,当人们关注嫖宿幼女罪的废除的时候,更应该关注其当初出台的初衷,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才走到了背面,成为一条恶法。一方面,嫖宿幼女罪的初衷无疑的好的,为了保护幼女不受侵犯;另外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这样的法律却能够瞬间走样。无疑,这就给立法的过程提了一个醒,那就是,在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充分思考,千万不能因为民粹的因素就瞬间将一条法律制定出来,法律的原则就是法律的原则,这千万不能视同儿戏。因为在法律从制定到废除的过程中,其本身就浪费了无数的人力和物力,尤其是浪费无数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