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办理去产能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工作的通知

14.06.2017  23:02

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矿管)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关闭煤矿原采矿权人: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推动煤炭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去产能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关闭煤矿保证金)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煤矿保证金返还工作,按照依申请办理的原则,由通过去产能关闭领导小组验收并已注销采矿许可证的原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煤矿关闭领导小组验收文件和采矿权注销凭证)。

二、县级人民政府收到关闭煤矿保证金返还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复核验收,并按规定出具县级验收批复文件。验收不合格的,应督促原采矿权人限时整改或依规落实第三方恢复治理责任主体。

三、县级人民政府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汇总本季度验收合格或已落实第三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原采矿权人申请,以政府名义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行文申请办理所辖区域本季度关闭煤矿保证金返还工作(附验收批复或已落实第三方治理责任主体证明材料)。

四、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县上报关闭煤矿返还保证金请示事项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行文通知保证金代理银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按下列规定,将关闭煤矿原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本息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未通过审核的,按原渠道退回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另行上报。

1. 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关闭煤矿保证金依程序返还原采矿权人指定账户并依程序注销该采矿权人的保证金账户;

2.已落实第三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关闭煤矿保证金依程序拨付至该矿山所在地县政府指定的账户并注销该采矿权人的保证金账户,由县政府按规定动用该保证金,并组织、监督第三方责任主体实施完成相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查。

五、各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适时做好并闭煤矿保证金返还相关政策的宣传,按各自职责督促关闭煤矿原采矿权人加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关闭煤矿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指导,督促加快关闭煤矿保证金返还进度,及时做好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的监测与统计,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联合行文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联系人及电话:省国土资源厅 王东仓 0791-86717136

                          省财政厅        邓建华 0791-87287591

                          省环境保护厅 彭延治 0791-86866692

  附件: 江西省去产能关闭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返还工作流程图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