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原校长被曝有5名情人 其中一人挥霍掉600万元

17.12.2014  18:08

    昨日,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进入庭审第五天。公诉人继续分组向法庭出示证据,说明周文斌部分赃款去向。根据周文斌情人沈某某的证言,她分9次收到周文斌共计850万元用于投资,有600万元血本无归。与前几日相比,周文斌的家属显得情绪非常激动,数度言辞激烈。今日上午10时,法院将继续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间隙

    家属情绪激动

    昨日上午10时,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座无虚席,虽然庭审已进入第五天,但前来旁听的市民人数却依旧不减。为了保证媒体能在庭审现场充分采访,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配发了“记者旁听证”。

    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后,周文斌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左手还提着一袋案卷材料。旁听席上,周文斌的家属不时对他说些宽慰的话,周文斌没有回话,只是微笑点头。坐进被告席后,周文斌将袋中部分材料放至面前,剩下的则连同塑料袋放至脚边,表情较为平静。记者注意到,在公诉人身旁,堆放着厚厚的两推车案卷。

    在昨日庭审间隙,周文斌的家属表现得相当激动。每当审判长宣布休庭时,周文斌的家属便会在审判庭内大声喧哗,特别是在中午休庭期间,其家属在法庭内迟迟不愿离去,言辞激烈。

    给情人850万元投资

    600万元血本无归

    昨日庭审现场,公诉人首先向法庭出示了与周文斌有情人关系的沈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08年5月至2013年1月的4年多时间里,沈某某先后9次收到了周文斌在其家中和江苏商会等地给她用于投资的共850万元人民币。

    根据沈某某的证言,直到2010年4月,周文斌第5次交给她累计共500万元的投资款时,沈某某才找到合适的投资对象,即江西三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木塑项目(音)。因为整个项目需要600万元的投资款,沈某某就自己先垫付了100万元。之后,周文斌又给予沈某某100万元。“当时是我和江某(原三和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实际上600万元的投资款全是周文斌的。2011年5月,因三和公司管理不善,投进去的600万元全部没有了。”2011年9月到2012年6月,沈某又从周文斌处收到200万元用于投资小型飞机项目,并在期间注册了江西凯贝航天科技有限公司(音)。2013年1月,沈某收到周文斌给的最后一笔50万元的投资款。

    3名情人证实

    曾获周文斌所赠财物

    此外,周文斌的情人陈某向纪检部门退缴了周文斌所送的人民币15.8万元、2000美元和1600欧元,还有手机和iPad mini。在公诉人出示的证言中,周文斌的另2名情人李某某和徐某也分别证实,她们与周文斌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周文斌给的现金,其中李某某分3次收到了16万元,徐某收到了5万3千元。

    随后,公诉人还出示了秦某某的证言,从2004年3月到2005年3月期间,秦某某先后收到周文斌分4次给的共650万元,用于投资东华锦城(东华苑)项目。

    周妻将部分财物

    交他人转移

    2013年9月,周文斌的妻子吴某在得知周文斌被纪委调查后,为了不被办案人员发现家中所收财物,便将5万元左右的现金和一些零散的外币,以及8万元左右的购物卡、纪念金条等,用一个双肩包和一个拉链箱装好,转交给了许某(南昌大学前湖大厦经理)处理。之后,吴某再次将家中存放的7万元现金、几块瑞士手表和一些零散外币交给了许某。吴某从许某处得知,从她儿子出国后到周文斌出事前,周文斌陆续给了许某180万元人民币和1万元美金,让许某转交给儿子。此后,吴某代周文斌共退缴了192万多元。

    公诉人中

    有两位曾是昌大学生

    昨日,在庭审现场,记者了解到,四位公诉人中,除16日本报报道过的一位毕业于南昌大学外,还有一位也曾是南昌大学学生,而且还有公诉人并非南昌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因此辩护人要求相关公诉人进行回避。辩护人称:“第一公诉人系南昌大学学生,与被告人曾经是师生关系。且第一公诉人曾在南昌大学科技学院当过老师,与周文斌属于上下级或同事关系。她的情绪和心态已经充分表明,对该案的公平公正会有相关影响。此外,申请第三公诉人回避的理由则是,第三公诉人属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是南昌市检察院的检察员,我们认为第三公诉人也应当回避。

    随后,第一公诉人解释道:“根据有关法律,该情况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应当回避人员。另外,第二公诉人也是南昌大学毕业的学生,那么辩护人是没有了解到这一情况,还是选择性地要求公诉人回避?如果公诉人作为生活中的个人,我的心情确实复杂。复杂的心情是为什么呢?周文斌在2002年底上任,我2003年大学本科毕业。新进校园的学生都记得这句话,‘今日我以昌大为荣,明日昌大以我为荣’。而时至今日,所有昌大学子做何感想?被告人做何感想?7年的法律教育告诉我,在履行公务的时候不应当掺杂个人感情,我也可以做到在执法过程中不掺杂个人感情。”而对于第三公诉人应当回避的问题,第一公诉人称其符合法定的任职条件,可以出庭公诉。

    庭审中

    为何无证人出庭作证?

    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周文斌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人证言提出种种质疑,要求审判长提取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周文斌的辩护人也认为侦查员在取证期间存在问题,要求请出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对证人暂未出庭作证,审判长解释:“申请证人到庭作证是控辩双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2条规定,在控诉一方举证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提请审判长通知证人到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但该条并没有规定当控方宣读了证人的证言后,被告人立即可以申请该证人出庭。法庭会保证被告人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利,但享受权利要合时宜,要等待审判长宣布可以提供证据的时候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