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副局长受贿200余万元 其弟帮忙洗钱获罪

11.01.2014  12:43

本报珠海讯 珠海一名副科长索贿、受贿共计200余万元。昨日,记者从斗门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其弟帮助他转移赃款也被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部分赃款由弟弟代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此前担任珠海市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的一名副科长、横琴新区招投标小组办公室成员。2010年,黄某利用横琴新区红旗村整治工程招投标工作,收受赵某贿赂,赵某先后两次将30万元转账至黄某指定的其弟公司的账户。而在2012年的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要建设门户网站和办公系统的招投标中,某信息公司中标,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按照黄某要求,先后将人民币10万元转账至黄某的个人账户。

另外,珠海某企业有限公司承接了横琴新区的多项工程。其间黄某加快验收和结算进度,并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收取该公司负责人梁某的好处费共180万元,部分款项转入黄某弟弟账户。

2011年,珠海市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接了横琴新区银河街安置房的监理项目,黄某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为了与黄某搞好关系,加快项目的验收和结算进度,该公司负责人代某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送给黄某3000元。

被告称收钱为父母治病

2012年,黄某当初负责的招投标项目被查,他在去年1月带着3万元赃款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黄某在庭审中称,自己的父母2003年后相继患癌症,家里因此欠了大笔医疗费。自己的第一次受贿是因为想拿钱偿还为父母治病欠款。在红旗村整治工程中,自己的老熟人找到自己,希望能被“邀请投标”,因为是熟人比较放心,所以拿了这笔钱。

斗门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犯罪所得200多万赃款。因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可以认定黄某的弟弟明知黄某转来的钱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所以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