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优化典当经营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4.12.2013  10:03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典当行业发展,打击非法从事典当活动行为,保护典当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以下简称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3]423号)等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于今年12月开展优化典当经营环境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对全省范围内的非法从事典当活动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典当违规经营活动,优化典当经营环境。对全省范围内的典当行、各类寄卖行(寄售行)、二手车市场、金银首饰店铺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活动。

  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清理和打击各类寄卖行(寄售行)、二手车市场、金银首饰店铺等违法发布典当业务公告、广告、信息或悬挂“”、“”字招牌非法经营典当业务,以及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清理和打击典当行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清理和打击典当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当明令限制流通或禁止经营的财物及赃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项整治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摸底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11日)

各设区市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典当行、寄卖行(寄售行)、二手车市场、金银首饰店铺等进行现场检查。对典当行主要检查相关制度落实、典当业务开展、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对各类寄卖行(寄售行)、二手车市场、金银首饰店铺等企业,主要检查有无违法发布典当业务公告、广告、信息或悬挂“”、“”字招牌非法经营典当业务,以及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12月11日-26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开展整治。联合检查组要逐个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具体的处罚和处理意见,并填写好典当经营环境专项整治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三)省级联合督查和总结阶段(2013年12月27日-12月31日)

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设区市优化典当经营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问题较多、各方反映强烈的地区和企业。督查组将在全面了解情况后提出督查意见,有关督查意见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反馈。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设区市要成立联合检查组,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认真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确保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取得较好成效。

(二)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各设区市联合检查组要强调工作纪律,严格保密,不得提前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有关检查消息,不得违反有关廉洁从政相关规定。对检查的结果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检查对象反馈,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由商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有关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工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查处取缔。

(三)认真做好总结宣传。 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市县,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进行联合通报,有关整治成果可以进行必要宣传,扩大专项整治成果。

各地请于12月31日前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汇总,认真填写优化典当经营环境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联系人: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 黄乃忠,联系电话:0791-86246676;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李建军,联系电话:0791-87286321

省工商局市场处  郭  巍,联系电话:0791-8635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