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文:养老机构用电按每千瓦时0.62元执行

06.02.2015  12:28

    2月4日,记者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为促进该省养老服务业和城乡社区更好更快地发展,省民政厅和省发改委两家首次联合发文,对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用电、用水、用气等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进行明确。

  据了解,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委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用电,不实行阶梯电价,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即每千瓦时0.62元执行;使用水、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记者邱玥 实习生蒋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