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内也酒驾? 这不是实习司机,这是实习“杀手”!

11.12.2015  09:58

  本报鹰潭讯 周博强、罗玲、江南都市报记者刘祚保报道:12月10日,鹰潭交警开展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整治时,查处一起实习期内酒驾行为,驾驶员孔某不仅被罚款1500元、记12分,并且其驾驶证暂扣6个月后将被注销,2年内不得申领。

  昨日下午2时10分许,鹰潭交警直属大队二中队民警在沿江路与东湖路交会处设置临时检查点。这时,孔某驾驶轿车从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发现路口有交警,立即改向城市展示馆驶去。交警起疑,当即展开堵截,最终将孔某带回中队接受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孔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1mg/100ml,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民警还发现,孔某的驾驶证实习期至2016年3月18日结束。也就是说,孔某在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时,还未过实习期。据此,民警依据《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对孔某做出罚款15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在暂扣期结束后注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申领)的处罚决定。

  交警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驾驶证初次申领在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延长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12分的,驾驶证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