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07.10.2016  00:37
 

赣财农〔2016〕2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的暂行意见》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和农机装备,增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业良种良法示范推广,包括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农作物种业发展、畜禽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培训等方面;

  (二)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包括农村沼气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执法经费等;

  (三)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基层农业技术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治、救灾种子储备等;

  (四)其他必要的农业生产发展工作。

  第四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新品种繁育、新技术应用示范、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项目建设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

  第六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一般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下达。

  第七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直接下达。省农业厅根据农业因素、具体工作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资金分配方案,不同支持方向的具体因素和比重直接在资金分配建议中确定。省财政厅对省农业厅提出的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二)竞争立项。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公开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行文逐级申报。根据具体情况,由省农业厅或设区市农业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单位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地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指导编制的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项目标准文本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概要,包括项目立项的背景、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民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额、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农业技术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农业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省农业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拨付资金;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拨付项目资金,组织检查监督工作。

  (二)省农业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实施方案及资金分配意见;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实施评审、验收总结等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相关数据统计和工作总结等。

  第十条 项目市、县(区)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相关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通过门户网站、县乡镇服务大厅、社区(村组)公示栏、便民手册等形式将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情况、绩效目标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拨付资金,规范财务核算,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果,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省财政厅、农业厅报送上述信息。涉及项目验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完成质量、实施成效、政策落实、组织管理等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档案和资产管理,自觉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应用与公共服务资金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