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称农村女子出嫁土地权益丧失 维权屡受困
年关将至,张颖(化名)仍在纠结继续留在北京上访还是回河北老家。因为是“农嫁女”,根据当地的村规民约,结了婚的女性就不再享有和其他村民一样的村民权益。她在老家仅有的九分四厘口粮田在一个月前已被村里推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传来的信息让张颖又看到了希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农嫁女”,具体指代农村已婚嫁出的妇女,而在现实中已经成为土地权益受损对象的代名词。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以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形式,直接剥夺“农嫁女”的土地权益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受诸多因素影响,“农嫁女”维权格外艰辛。
浙江“农嫁女”项林(化名)结婚后户口留在原籍,并一直承包村里的土地。2006年到2012年间,该村几次给村民发放集体经济收益补偿款,平均每人1.1万余元。村两委根据村规民约,剥夺了项林及其子女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平等,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10年10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此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依据这一条规定,项林在2012年6月向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申请,要求街道办事处依法修改村规民约,得到的答复却是“街道办事处的做法并没有违法之处”。2012年12月,项林又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3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个月后,项林再次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要其出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回复。
在不久前召开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研讨会上,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下称“众泽中心”)副主任吕孝权透露:自2004年至2013年底,该中心共接到关于“农嫁女”土地权益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的投诉600余起,涉及人数3万多,范围几乎覆盖全国。
缘何逾七成案件不被受理
在众泽中心代理的128件重大典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案件中,法院不予受理的有93件,占全部代理案件的72.6%。
吕孝权把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概括为三种情形:其一,法院裁定“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只受理“征地补偿款纠纷”;其二,裁决认为村民与村委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三,裁定由相关行政部门解决。
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肖菲说,法院受理率低或被驳回案件较多,主要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其中对“农嫁女”及其子女、入赘女婿合法的土地权益是有保护的,但是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笼统,不具可操作性。
法院不愿受理此类案件,还有执行难的考虑。肖菲说,现在土地已经分配完了,只能判享有土地承包权,但是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怎么实现这种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否以经济补偿的形式解决失地“农嫁女”的生活问题,法律也没有规定。
尽管如此,各地妇联组织仍积极协调社会力量,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据河北省法学会妇女法学研究室主任吴美荣介绍,2010年1月1日试行的邢台市中级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是河北省邢台市妇联努力推动的结果,该意见使农村妇女在维护土地权益方面有了可遵循的司法依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这个信息非常重要。”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周应江说,土地承包权的前提是要有承包资格,这也是当前困扰农村妇女或者其他村民土地权益实现的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成员身份的界定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不好作解释,需要立法作出解释。他希望各地妇联能够以此为基础,促使相关立法部门在制度上和司法实践上进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