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07.10.2016  00:37
 

赣财农字〔2016〕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全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总体部署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用于支持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确定的村点,进行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建”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足额安排并落实本级资金。

  第五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按照“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村办)和财政部门要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为平台,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主要按各地农业人口、村组数量权重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年度工作重点、各地贫困差异、资金使用绩效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确定各地新农村建设村点数和资金。

  第八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新村办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

  第九条 市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新农村建设方案由市本级落实到位并分配到县。县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新农村建设方案由县本级落实到位,并将省市县三级专项资金分配到村点。每个中心村和一般自然村点的财政铺底资金,均为新农村建设村点的专项资金最低额定数,县级新村办不能在各村点之间互相调剂增减安排。

  第十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主要按各地农业人口和乡镇个数权重进行分配,同时考虑资金使用绩效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确定各地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量。

  第十一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由省新村办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会同新村办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天内正式下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并通过县级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支付。年末未列支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厅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新村办要根据确定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和报账方式,及时审核、批复新农村建设村点的用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拨付由县级新村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环境面貌整治等方面。其中支持中心村建设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中心村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环境建设、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支持一般自然村建设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环境建设、文体活动场所建设等。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现金补助或物资补助方式进行拨付使用。补助内容和范围主要是:公共建设项目的材料采购费和建设费用、必要的特殊专业技工人员工资等;农户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自我建设的补助费用等。

  第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准用于村集体日常开支和村干部误工报酬、补贴、通讯费用开支等,不准用于归还村、镇集体债务,不准用于招待安置、帮困救助等非建设性开支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准用于购买交通工具等与新农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八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规划和乡村两级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建设。县域内农村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实现全覆盖之前,不得用于垃圾清运、处理、保洁及保洁员工资等日常运行保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新农村建设部分村点数量少、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其余以乡镇报账为主,不得在行政村或村点直接报账核算。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由县级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中心村建设要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集成资金、单位帮扶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农民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等统筹安排,在可控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要符合中央、省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执行。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项目。

  第二十二条 设立县级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专账。新农村建设、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中每一笔资金,要分时间、凭证号、内容摘要(资金文件)、收入、支出、结存、备注等栏目进行记录,实行分账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设立乡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账。在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账,分别设立规范的总账、明细账、村点分户账。

  第二十四条 设立新农村建设资金收支监管台账。各新农村建设村点必须按省里编制的“村点资金收支台账”进行记录,如实全面反映各类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新农村建设县级报账制的程序是:村点实施项目后,由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字,报县级新村办审核签署意见,再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乡级报账制的程序是:县级新村办和财政局共同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村点实施项目后,由理事会填写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署意见后,向乡(镇)财政所或“村财乡代理”中心申请报账。

  第二十七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的资金,由经办人、理事长、村委会、乡(镇)相关领导签字,并附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后,由县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避免二次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新村办要在第二季度内向所有新农村建设村点理事会下发《资金到账通知单》,告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落实到新农村建设村点。新农村建设理事会送交回执予以确认,并据此提出拨款申请和用款计划,并在村内公共场所张榜公示,告知群众。

  第二十九条 各类建设资金包括村民自筹资金等均应实行财务公开,资金来源、支出使用、结余负债等情况要在村内公共场所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县(市、区)新村办要分别按照省制定的有关报表在每个季度末向设区市新村办上报本季度资金基本情况,设区市新村办收集、汇总、审核后,按季度及时上报省新村办。

  

第七章 资金绩效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新村办分别是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项目的监管责任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规、谁纠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和项目监管责任。省市财政部门和新村办要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验收考核制度。新农村建设实行年度考核验收。凡发现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建”原则,安排不到位,或出现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市、县(市、区),将进行追责,收回省级专项资金,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实行逐县(市、区)考核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县(市、区),经设区市政府初审后上报,由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牵头组织省级考核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立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实施年度终了,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组织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自查自评。省新村办负责组织对全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市对各县(市、区)进行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新村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终止项目执行并限期如数追回资金。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补充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新村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新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