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办法》的通知

08.11.2013  18:57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办法》的通知

    赣商商贸字〔2011〕367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油需求,规范农村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排查,对无证无照且硬件设施条件不符合相关部门标准的成品油零售网点予以取缔。对硬件设施条件较好、证照较为齐全的加油站,在符合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原则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标准改造升级、验收合格并办齐相关证照后,我厅按程序予以核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791—86246674

  联 系 人:邓旭晖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江西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农村成品油市场网络建设,加强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保障农村成品油市场供应,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第23号)、省商务厅《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商商贸字[2010]1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是指设置在县级或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且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的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不包括水上加油点(船)和为水上机动船加柴油的岸基式加油点(站),开发区、工业园区不得设立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

  第三条  全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二章  布点原则

  第四条   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立,坚持“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方便群众、服务经济”原则,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农村布点规划。

  第五条  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置应离居民聚集区50米以上。

  第六条  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布点原则:3万人以下乡镇可设立1-2座加油站, 3-8万人以下乡镇可设立2-3座加油站,8万人以上的乡镇原则上可设立3-4座加油站。

  第三章  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的设立要符合当地加油点发展规划,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网点布局符合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

  (三)符合土地、规划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和GB50156《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五)储油罐容量不得低于20立方米。

  (六)具有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加油机或其它计量器具。

  (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掌握经营成品油的相关知识,并经相关部门培训。

  第四章 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八条  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必须符合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九条  申请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集体用地性质的,应由县以上国土出具的证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证明和县以上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三)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地乡镇人口数、加油站个数和3公里范围位置示意图,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报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的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进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一条  对确认符合网点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网点规划的确认文件,并抄送国土、消防、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网点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下达的网点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申请人未动工且未作出说明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原规划确认失效。

  第五章 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新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商务厅网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报省商务厅。

  第十四条  申请农村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2)一式3份;

  (二)省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与合法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或购销意向书或同意供油证明;

  (七)《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3);

  (八)《建设用地许可证》或用途是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除第(一)项外,其余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商商贸字[2010]17号)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