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城农民工有稳定工作即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10.06.2015  21:11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6月10日南昌讯(高洁 记者 陶望平)“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日前江西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大庇天下寒士”提供了现实版——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实施意见》旨在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实现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接近或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左右,努力实现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

  《实施意见》要求,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

  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或农民工服务专区,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服务。到2020年,工业园区全面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农民工流动较为集中的市、县(区)及其所辖的街道、社区基本实现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

  《实施意见》还要求,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2015年年底前,市、县(区)要明确农民工申请住房保障的条件、程序和轮候规则,向社会公布。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农民工公共租赁住房的,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将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农民工及其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