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农民建房新规注重“生态文明建设”

24.12.2015  19:06

日前,江西省安远县出台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生态保护、客家风情、旅游发展等方面考虑,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和“一户一宅”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用地行为。

一是规定村民建房必须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的监督,严禁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高压走廊下,河道管理,山体切坡,地下管线或近期有管线铺设范围内建房。涉及旅游乡镇的应采用赣南客家风格,且具有安远特色的新户型,做到同一片区建筑风格、建筑色彩相一致,提升农村住房整体风貌和品味。

二是从节约集约用地出发,完善了农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分解用地计划指标时,切实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用地需求,同时加强农村建房用地总量控制,各乡镇严格做到不突破年度用地计划审批用地。

三是着力引导住宅小区集中建设,按“三点合一”即客家文化旅游精品点、和谐秀美乡村建设点、乡村旅游示范点要求建设,将涉及国家、集体建设涉及拆迁,农村土地整治,灾后重建、深山(库区等)移民搬迁、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旧土坏房改造的农房建设,达到30户以上的,都由县建设局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该县新规还规定,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应尽量拆旧建新,符合条件确需单独选址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先退出老宅基地;该县还从新建住房面积及村庄规划方面做了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整治规划,出售、出租房屋或非法转让宅基地建房,未经依法作出处理的,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近年来,该县始终坚持“生态立县、绿色发展”的理念,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在2014年获评“全国生态文明先进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