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关于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的意见》

02.09.2015  10:36

    今天,新《广告法》正式施行。为配合新法施行,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近日出台《关于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的意见》,保证在广告监管实践中新法与旧法的有效衔接。

  新《广告法》施行后,国家层面涉及广告活动的行政许可保留广告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主体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媒体广告发布登记。为此,《意见》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坚持“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对于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一律停止执行。

  对新《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赋予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的职责以及可以行使的7项职权,《意见》规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对辖区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突出的广告发布单位有进行抽查的职权。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文明实施检查。

  《意见》还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接投诉、举报的流程和工作时限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对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交办案机构依法查处,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结案后依法对处罚信息予以公示;对不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属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将直接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公告外,还要将违法主体的违法信息依法录入有关信用公示系统,强化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同时,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违法的案件办结后,应将查处情况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据悉,下一步,成都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健全完善并充分发挥推进广告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推动全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执法抄告、联合检查、联合查处、联合公告等工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为主要工作方向。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则将按照新《广告法》的要求,对广告管理行政许可、广告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广告监测处置、违法广告查处、情况通报风险防控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符合新法规定的继续执行,不适应新法规定的及时修订和完善,该废止的及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