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纪委出台对市管干部谈话函询实施办法
《办法》首先明确了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线索八种情形之一的,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包括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事实查清后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的问题简单、明确,不需要进行初步核实,通过谈话函询即可了解掌握的;在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等等。
《办法》明确规定,承办部门在执行谈话函询时应严格按程序进行,认真拟订工作方案,履行报批手续。根据被反映对象岗位职务确定谈话人,被反映对象为市管班子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作为主谈话人。重要的被反映对象可报请市委书记或其他市委常委进行谈话,也可请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党组书记进行谈话,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常委(副局长)等领导参加。
《办法》根据谈话函询情况,提出了五种处理意见。其中,对虽有违纪事实,但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谈话函询对象如实说明的问题经查证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尤其是,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谈话函询对象予以否认,或刻意回避问题或作虚假说明的,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查实后按规定从严处理。
《办法》还要求建立健全抽查复核机制。对被谈话函询对象的书面回复,每半年按照20%左右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经抽查复核确定有问题的,该问题线索即时转作初步核实,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办法》提出严明谈话函询工作纪律。要求承办部门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对违反政策规定,或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出现失密、泄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办法》共十二条,县(区)纪委、开发区(新区)纪工委、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市直机关纪工委实施谈话函询的,以及对单位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也可参照执行。(南昌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