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出台《德安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

15.04.2017  01:32

  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助力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德安县制订了《德安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见》(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十八条,从2017年5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办法重点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活动及相关单位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内容丰富,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等特点。

  据了解,该县城管局为禁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禁鞭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公安、安监、工商、交通、环保、民政、供销、商务、房管、民宗、教育、宣传、监察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城区禁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