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意见支持党员干部大胆干事

14.03.2016  10:25

  日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教育引导、核实保护、容错免责、为官不为问责处理四个方面,构建一整套支持、保护和激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的制度机制,大力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敢于担当、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全省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当前,我省已进入“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的决胜阶段,特别需要大批敢于担当、敢于作为、敢于创新的党员干部。《意见》指出,要建立教育引导机制,把改革创新、担当有为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坚持凭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注重选拔奋发有为、善于创新、敢于担当、依法办事的干部;健全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考评机制,大力营造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改革、支持创新的正确导向。

    《意见》强调,要建立核实保护机制。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建立重大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及时消除信访负面影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按照党章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合理申诉权利。

    《意见》明确,要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明确免予追责的条件,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并同时符合6项相关条件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项相关条件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因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提出免责申请。同时,《意见》规范了免予追责的程序,包括申请、核实、认定和报备等环节,对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意见》指出,要建立为官不为问责处理机制。对新形势下干部队伍出现的能力不足、担当精神缺乏、不作为等为官不为问题,用好提醒、函询和诫勉等措施,加大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的组织调整力度,对因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为官不为典型事例。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和职能部门要确保制度要求落到实处、落地见效,加强督促检查,严明工作纪律,严禁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进一步推动形成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