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

25.02.2016  10:59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改善城市水生态,提高城镇化质量,增强城市防涝能力。

  《意见》确定,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科学规划和统筹实施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自然水系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促进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通过海绵城市建设,70%的雨水得到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意见》要求做好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全过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作为规划实施中的刚性控制指标。二是强化工作统筹。2016年起,全省各地新建的城区、园区和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三是提升住宅小区排水防涝水平。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性住区的要求。四是消减道路广场水径流。城市广场宜采用下沉式结构或配套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最大程度减缓雨水径流。既有道路和广场,要有计划按照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建设要求,实施海绵化改造。五是增强公园绿地渗透吸纳能力。公园绿地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尽可能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六是充分发挥水体调蓄能力。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有效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自然水体,合理确定城市水系的保护与改造方案,使其满足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创新融资方式,严格实施规划和抓好典型示范。对获得省级海绵城市试点的城市,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萍乡市作为全国第一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要尽快完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为全省有效推开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成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