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台规定防治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13.02.2014  14:43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并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该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力遏制建筑工地扬尘污染。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拆除发包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负责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投入;施工单位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理单位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实施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四)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五)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六)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七)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八)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十)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

  (十一)拆除工程工地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或硬质板材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作业后,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

  (十二)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和转运、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该规定鼓励、支持使用绿色环保施工技术,通过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努力减少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把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的必备条件。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规定同时还要求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应急预案,并提出特定时期停止相关建设作业等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