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出租房屋给传销者最高罚款50万元

04.03.2014  15:32

2月25日,九江市打击传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禁止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的通告》,禁止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为其提供集会、住宿等活动场所。

通告》指出,凡私有房屋出租及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出租人须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在3日内由出租人或出租单位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流动人口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出租房屋的,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由房屋出租者自行清查,并主动清退传销人员,做到人要离房,物要出屋,对主动清退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凡向传销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清理,也不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工商分局报告的,一经公安、工商部门查实,将由供电、供水部门对传销窝点实行强制停电、停水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房屋出租者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提供活动场所的出租屋业主中属党政机关干部、国家公务员的,除依法处罚外,同时将涉案情况通报纪委监察机关。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12315。(记者 江慧)

来源: 九江新闻网—浔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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