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赠“小三”财产 妻子诉不当得利获支持

18.10.2015  11:38
原标题:男子出轨赠“小三”财产 妻子诉不当得利获支持

  丈夫在外偷偷养“小三”,瞒着妻子买房又买车。妻子获悉后怒告“小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0月17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小兰返还380300元给原告漆某夫妇。

  据了解,漆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漆某系萍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小兰进入该公司工作。自2009年起,小兰在明知漆某有合法妻子的情况下,仍与漆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3年7月产下一子。2013年5月,漆某从银行汇款330000元至小兰账户用于购房。至2014年5月,漆某共计汇款380300元至小兰及小兰母亲账户。

  2014年1月,小兰花费20多万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天籁汽车。无证据证明漆某支付给小兰的款项取得王某的同意。原告王某、漆某要求被告小兰返还不当得利;被告小兰辩称:其与漆某有经济往来,不是不当得利,且漆某还欠其借款未还。其汇款是支付其儿子的抚养费用,是正当义务,无需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非经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漆某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小兰的380300元,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王某同意,严重损害了王某的财产权益;且漆某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基于其在婚外与小兰之间的不当关系,其未尽夫妻忠实义务,有违公平,故该处分行为无效。

  被告明知漆某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漆某的财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原告。关于其辩称与漆某存在经济往来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其辩称的抚养费用,应另案处理。综上,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