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男子被朋友用屠宰刀刺死 因被怀疑隐瞒了对方女友下落

18.11.2015  09:46

  不知道各位读者有没有印象,2013年我们曾报道过一起命案:一男子带着女友到景德镇投奔朋友,一次酒后争吵动手让女友离他而去,在找不到女友的情况下,他怀疑朋友故意隐瞒女友下落,想拆散恋情,最终花20元买了把屠宰刀来到朋友店中连刺十余刀将朋友杀死……是的,很震惊。前几日,这起案件中的宋某已伏法。

  事件回放:

  男子手持屠刀冲入店内行凶

  2013年5月左右,在朝阳路第一建筑公司华联小区沿街一楼开了美容美发店的张某接受了从外地赶来的宋某和其女友于某的投奔,他怎么也没想到,同年的10月21日上午11时,这位“朋友”竟向他举起了屠刀。

  据证人满某某证言,2013年10月21日上午她到被害人张某店里吃饭,进店内看到老板娘躺在床上,于是她去卫生间洗头,正在洗头时,张某也从大门口进入店里准备到厨房里做饭,突然听到大门有人进来的声音,张某就出去了。

  当时满某某就看到宋某手上提了一把刀冲进店里,把张某逼到内间里,张某退让时还大声对她说:“你躲起来,打110报警”,躲到卫生间里的满某某听到张某在外面大声喊“快报警、快报警”,然而没多久就没声音了。

  听到没动静了,老板娘从房间出来后,满某某也从卫生间出来了,只见张某躺在地上,眼睛睁开着,肚子上还有地上有好多血,人已没有了呼吸。随后110和120人员赶到现场,经检查,张某已死亡。

  痛下杀手

  只因怀疑被朋友欺瞒

  按理说被害人张某对宋某还有收留之恩,为何宋某做出如此举动?

  据宋某供述证实,2013年五月他带女友于某来到了景德镇投奔张某,在景德镇,他和于某一直住张某家中,直到7月初的一天,因他在张某家喝多了酒,与于某吵了架并动手打了她。

  第二天一早醒来时宋某发现于某不见了,就给她打电话,电话中她哭着说不想和他谈了,想分手,然后把手机给关了。宋某多日找寻无果后听取张某的建议分别去女友老家长春和天津去寻找,均无果,于是怀疑被张某夫妇欺骗,故意隐瞒女友去向,拆散他们的恋情。

  10月15日宋某回到景德镇后,就一直想找机会去店里杀死张某夫妻。他先在火车站一间旅社开了间房休息,第二天去里村的菜市场杂货店花20元钱买了一把屠宰刀。

  案发当日上午10点钟左右,宋某背了一个包(刀放在包里)在火车站门口打了辆黑的士直接来到了张某美容店对面的马路上,坐在的士车上观察店里,打算趁张某夫妻俩在的时候冲进去杀掉他们。

  11点钟左右黑的司机不愿再等了,让宋某付钱走人,他下车后直奔美容店,走到店里大厅时就用右手抽出了包里的刀握在手里,叫喊确定张某在店内后就冲上去持刀行凶,确定张某不动了他才收刀出门,直接打了的士车来到了里村派出所投案。

  宋某已伏法

  经过审理,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女友不与其见面,在找不到女友的情况下,怀疑被害人张某故意隐瞒其女朋友的下落,想拆散自己和女朋友,便产生杀害张某夫妇的想法,并持刀将张某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经事先购买刀具,并寻找机会欲杀害张某夫妇,系预谋杀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持刀对张某胸、腹等部位连刺十余刀,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后果极其严重。

  在庭审中,被告人宋某拒不悔罪,声称以后有机会还要杀死被害人妻子,其人身危害性极大;故具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宋某应予严惩,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市中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791元。

  2014年9月市中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经省高院、最高院复核,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7月裁定核准死刑,市中院于2015年11月13日对其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