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持刀挟持银行女职员 不求钱财求“坐牢”

27.05.2015  17:32

  银行大厅内,男子突然拿出两把刀,挟持女员工。昨天上午,平阳水头镇一银行大厅内发生了惊险一幕,而“劫匪”不求财,唯一的要求竟是让民警带走他。随后,警方介入并控制了男子,被劫女子安全脱险。警方调查称,男子系吸毒后产生幻觉,导致行为错乱。

   男子持刀挟持银行员工

  平阳水头江山中路是当地一条比较热闹的商业街,农业银行天成支行就在此处。

  据该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昨天上午10时左右,一名身形瘦小的男子闯进银行大厅。男子先是要求周围的人报警,说外面有一车人要追杀他。随后,该男子突然从身上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把银行大堂工作人员吴小姐挟持到柜台后面,背靠墙壁站着。

  “他左手拿着一把菜刀架在小吴脖子上,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抵住了小吴腰部。”该银行负责人吴先生说,他一靠近,男子就喝令他退后。

  “他要求我们报警,还说除了警察谁也不许靠近。”吴先生说,银行在报警的同时启动了应急预案,“一方面不让其他围观群众进入大厅,另一方面疏散大厅里的人员,以免刺激歹徒。”接警后,平阳县公安局指令水头镇派出所民警、特警水头巡逻组等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警方介入后男子放开人质

  水头镇派出所民警郑正爽当时正好在附近巡逻,接警后他立刻赶到了现场。

  “男子看到我穿着制服,就问我是不是警察,还要求我上前出示证件。”郑正爽说,随后,该男子以看不清为由要求他走近一些。为了避免激怒男子,郑正爽走到距离刀锋1米处,并向其出示了证件。

  “他随后问我们有警车吗,说有人追杀他,要我们把他送到派出所去,还说自己安全后就放人,不会伤害女子。”郑正爽说:“我们的车子就在外面,我让他先放下人质跟我们一起回去,警方会保障他的安全。

  男子并没有立即松手,但还是随着民警指引,挟持着吴小姐从柜台后面走出来,到了警车旁。看到警车后,男子放开了人质,将两把刀递给郑正爽,主动坐进了警车后排。两名协警随后进入车内,防止其有进一步动作。

  挟持事件处置完毕后,路上已经挤满了围观群众。“因为路阻,我们准备绕道回派出所。这时,男子又激动了起来,说‘这不是去派出所的路,你们要带我去哪里,你们是一伙的!直到抵达派出所后,该男子才冷静下来。

  昨天,人质安全获救过程被网友拍了下来,在网络上热传。这段58秒长的视频记录了男子从银行大厅出来直至放开人质并上车的过程。其间,一旁的民警用当地方言大声喊着“走开些”,指挥围观群众散开;一名女子还冲男子喊着:“不要把她戳伤啊”。

   吸毒产生幻觉致行为错乱

  经警方初步调查,该男子姓李,现年35岁,水头镇人,几年前曾因斗殴滋事被绍兴警方处理。据其供述,事发前他吸食了毒品,觉得有人在追杀他,因此才想寻求警方保护。目前警方仍在对其精神状况作进一步鉴定。

  采访中,不少商户都表示李某很面熟,见过他在附近活动。银行对面一家饭店老板称,李某曾到他店里吃饭,“想不到居然是个瘾君子”。

  吴先生介绍,吴小姐去年大学毕业进入该行,负责协助大堂经理工作。“整个过程中,她没有进行无谓的反抗,更没有去刺激歹徒。

  昨天,吴小姐被安全解救后前往附近的诊所查看。诊所的黄医生告诉记者,当时吴小姐流着眼泪,有些惊魂未定。经初步检查,吴小姐身上没有伤口,但脖子右侧和腰部右侧均有一条约10厘米长的压痕,是刀子压迫形成的。“不过,她受到了较大的惊吓,还需要一段时间调整。”黄医生这样说。

   律师

   告诉你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主任王青山

   应追究该男子非法拘禁罪的刑责

  因吸毒产生幻觉,导致其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降低后实施的犯罪,不同于原发性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因自身行为所导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继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属自陷行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因自陷行为导致辨认、控制能力降低的,应当承担与“正常人”相同的刑事责任,不能免除或从轻、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李姓男子持刀劫持女员工,是因为吸毒后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意图以此引起警方关注,并非是为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或危害公共安全,且李姓男子未对人质实施人身伤害,未提出任何不法要求,在警方的规劝下能放弃抵抗。但李姓男子以暴力相威胁,限制女员工的人身自由,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就可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追究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浙江在线 记者 谢树华 林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