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法院全面推行“证人保证书”制度

16.06.2015  13:21

      江西法院网讯 自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以来,分宜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行“证人保证书”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知情证人不愿作证,作虚证,甚至作伪证,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影响公正司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据此,分宜县法院及时制作了证人保证书格式文本,自2015年3月起全面推行“证人保证书”制度,让每一位出庭证人在作证前签署保证书。该制度的实施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及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促使证人如实作证,使庭审行为更加规范,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树立法庭权威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