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甫祥:分文未贪的贪污犯不妨视为一面“镜子”
作为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辛店河管理处副主任刘某的司机,张某按照刘某授意,在给工地结账时要求供应商虚开发票,几次下来虚开出的发票金额竟达330万元,全部进入了刘某的腰包。随着刘某案发获刑,分文未贪的张某也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8月9日《北京青年报》)
张某获刑,说冤也冤,说不冤亦不冤:说他冤,因他自始至终只是“奉命行事”,并没有从中获取分文;说他不冤,缘于虚开金额高达330万元的发票均是他亲自出面向供应商索取。更重要的是,身为专车司机的他,同时又是工地材料员,完全符合贪污罪关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张某获刑,显然是罪有应得。
当然,如果单单从情的角度来看,张某似乎也值得同情:一方面,作为领导的专车司机,拿他的话来说,上述涉嫌贪污行为,都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并非主动而为。而他之所以倾力为之,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一是把担任专车司机看作是领导的恩德,甚至将领导交办的某些违法之事亦视为一种信任。因而,单纯的报恩心理使其在情与法之间选择了前者;二是天真的认为自己只是“跑腿”的角色,只要自身不贪一分钱,就算得上清清白白。另一方面,在这个“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单位,刘某既是管理处副主任,又是国有企业昌水公司内负责建筑、市政及水利工程的施工处长,显然掌握着身为专车司机及工地材料员的张某的“生杀大权”。拿张某的话来说,“我如果不帮刘某做这些事,可能就拿不到这份工资了。”
事实上,似张某这般与领导关系密切的司机及秘书等“身边人”,若领导存有贪腐行为,则很容易在面临情与法的选择时出现“错位”。最初或许只是被迫而为,跑跑腿,顺便得些好处,日久天长,慢慢也就习惯了,甚至从中悟出道道,利用领导名头,大行贪腐之道的亦不乏其人。譬如淮南市原市委书记陈世礼,其秘书王传东多次安排他人与陈世礼见面,为他人在工程承包、产品推销、企业并购、项目规划、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便利,自己亦从中获得好处。其他如陈希同秘书陈健、陈良宇秘书秦裕、王宝森秘书闫振利、谷俊山秘书乔希君、刘铁男秘书王勇等,莫不如此。
分文未贪的张某,仍然被认定为贪污犯而获刑,不妨视为一面“镜子”,可以让更多工作在领导身边的人们警醒:或许你只是听命于领导,或许你确实分文未取,但贪官们的贪腐环节中实实在在有你的存在。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你在贪官们的贪腐过程中,实际上扮演了“从犯”的角色。因此,只要你逾越了法律的底线,早晚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即使你现在参与的程度不高,涉及的钱物未达法律规定的下限,亦不可心存侥幸心理,倘天长日久,越陷越深,也并非不可能:譬如,已赋闲多年、本以为平安着陆的原江西省交通厅厅长蒲日新,后被查出受贿400余万元,获刑16年。而他的司机更有过之而无不及,贪污额竟高达上千万元。更值得一提的是,先是其司机上千万贪污案发,进而“挖出萝卜带出泥”,才加速了蒲日新的落马。
无数案例证明,无论是领导秘书群体,还是专车司机群体,作为领导们的“身边人”,由于其与领导们的“特殊”关系,若权力缺少制约,则很难仅靠自律来把持自己。因此,要管住领导们的“身边人”,首先要管住领导们手中的权力。当然,这些为数不少的“身边人”,若能从分文未贪的张某成为贪污犯的这面“镜子”中,照出自己的某些影子,从而警醒,时时把握好自己,把握好情与法的边界,则是更好不过了。